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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企业对技术市场的迫切需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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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3
第5版()
专栏:

  激发企业对技术市场的迫切需求
  陈铨峻
技术市场的开拓,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买方的需求。因此,激发作为买方的企业对技术商品的迫切需求,是形成繁荣稳定的技术市场的首要前提。
加快技术进步,是顺利进行四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但是这种客观要求,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变成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的主观需求。不少企业乐于给请来的科技人员以“小费”,却不肯花钱正式向科技单位购买技术成果,不愿投资进行攻关协作。近年各省市举办的技术交易会中,较高级的技术和较大的项目,往往无人问津;购买技术成果的,绝大部分是国营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三四千项重大科技成果,获得较好推广应用的,一般只有百分之十至二十。
这些事例突出地反映了我们的产业部门和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缺乏应用新技术的迫切感,或者缺乏技术开发的资金。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激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的经济实力,在企业管理体制上起码要采取三条措施:
第一,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原则一定要真正落实到企业。大中型企业应成为技术贸易的大宗买主,它们有效地应用新技术,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们的大中型企业,大都被置于一些行政性、半行政性公司的管辖之下。这些公司因袭过去的一套行政管理办法,国家对企业的扩权大都只滞留在公司一级,而没有扩到企业的头上,它们的手脚仍然被捆得死死的。因此,应该及早整治当前的“公司病”。公司只应是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经济组织。它必须成为企业性经济实体,而不是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务院给予企业的十个方面自主权真正落实到大中型国营企业,使之获得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法人地位,可以运用自身技术进步的决策权和财权,直接从发展生产的需要出发,充满活力地投向技术市场。
第二,把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方面要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制定适当的办法和具体指标(如:新产品率、优质产品率、新技术新产品的新增利税率、资金利税率等),付诸实施,进行考核,以鼓励企业购买采用新技术。对那些技术落后、生产物耗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措施,不应总是用财政补贴和企业平调来保护落后。对那些品种质量长期一般化而不升级换代的商品,可酌情运用税收杠杆提高税率,以消除某些企业凭借市场供求关系上暂时的有利条件,不求技术进步而安于现状的惰性。对应用新技术开发出先进的新产品,可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值得注意的是,把依靠技术进步新增税利如数计入下年基数的考核办法,属于“鞭打快牛”的做法之一。这种环比递增的计划考核现象,国外称之为有害的“棘轮效应”。如果我们在经济管理中,不切实改变“鞭打快牛”为“鞭打慢牛”,将永远无法清除我国国民经济长期存在的“技术旧—质量差—效益低”的痼疾,加速技术进步便是一句空话。
第三,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有计划地适当预分给企业一定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资金,以增强企业在技术市场上的经济承受能力,使企业能够积极利用有偿付酬的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协作和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技术贸易形式,及时地采用新技术,发展生产力。对企业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部分,要规定足够的比例,用于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或将这部分开发基金项目单列,专款专用,同时建立企业的开发基金使用责任制。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将技术和产品开发费用打入成本;并可按一定比例,从投产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作技术开发基金。这些都需在进一步完善利改税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切实兑现。
总之,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企业在采用新技术上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和活力。这样,企业必然主动找科技单位“攀亲”,自觉地积极地利用技术市场,发展生产;科技成果就会获得拥有支付能力的广阔市场。那些鄙薄知识和技术的陈腐观念,也必将在新体制的威力面前日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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