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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政务院第八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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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6-04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政务院第八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
为完成一九五一年筑路计划,整修维持原有公路,促进城乡交流,并照顾国家目前的财政困难,在不误农时的条件下,适当地组织各地民工进行整修公路。为此,特颁发“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民工的发动、组织、领导等由专署及县、区、乡(村)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工程技术指导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
二、专署及县、区、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对动员民工的工作,应认真的加以适当组织与分配;并在开工前作好一切准备工作,以达到爱惜和免于浪费民力之目的。
三、专署及县、区、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动民工时应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说明整修公路之意义;并应在施工期间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爱国主义竞赛,及时评功评奖,以激发民工的劳动热情。
四、民工整修公路,以每个劳动力全年负担不超过十个标准工为原则(标准工以当地多数人每日所作之工程量为标准)。惟自愿参加或变工者不在此限。
五、一般地区对于参加整修公路之民工以不给口粮补贴为原则,但在情形特殊地区或从较远地区动员民工时,得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形,规定办法,酌予补贴,其费用由筑路经费或地方交通事业费开支。
六、当地人民政府,为照顾民工临时发生疾病或意外损伤,应在工地预作救护、医药的简单设备。
七、民工整修公路的主要工作如下:
甲、土方工程及简易之石方工程;
乙、桥涵工程及其它构造物之普通工作;
丙、排水、防水之普通工作;
丁、路面材料之采运工作;
戊、公路植树工作。
有技术条件之民工,应按其技术分配予相当的工作。
八、整修公路所用的普通工具,为一般民工所自有的应事先加以调查、组织,尽可能由民工带到工地使用;特殊工具,应由主管交通部门筹划供应。
九、在开工前,主管交通部门,应根据工程种类、数量、段落、施工方法、需用工数、完工期限,制定施工计划,提交当地专署或县人民政府。
十、各专署或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民工整修公路实施细则及主管交通部门所提出之施工计划结合当地情况,拟具详细施工办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核准后即由该专署及县、区、乡(村)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十一、在施工期间,各有关交通部门,均须派遣技术干部,互相配合,监督施工,并指导有关技术事宜。
十二、完工后应即时验收,统计工数、编具正式决算,并总结经验逐级上报。
十三、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直属省(市)人民政府应即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发各该区、省(市)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实施细则,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备案。
一九五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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