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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以成了被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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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7
第5版()
专栏:剖析与思考

  原告何以成了被告
1984年5月30日下午,一位衣着简朴、身材高大、上了年纪的男子,偕同另外三人走进了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大门。他们控告上海一家玩具厂的党员副厂长桑某在建造私房时,盗窃厂里一吨多钢筋,并说党支部书记对此有意包庇,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殷某先说:“我是工段长,我厂在下半年准备翻建厂房,进了十几吨钢筋,放在一所中学的操场上,正好在副厂长桑某家的对面。他指使并伙同本厂职工多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把我厂的钢筋一根一根偷到家里,数量约有一吨左右,盖了一幢六十平方米的新房。”旁边的一位补充说,厂里有许多目击者愿意出来作证,如果是诬告,愿负刑事责任。满脸皱纹的高个子姓王,自称是这个厂的党员厂长,他慢条斯理地说:“情况清楚,人证、物证都有,这样严重的问题,请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没过几天,这几人又拉着青工胡某来到检察院,胡某说:“我是参与桑某盗窃本厂建筑材料和竹节钢筋者之一。通过政治轮训,我懂得了更多道理,作为新中国的青年,应该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检察干部找知情人袁某了解情况,袁某说:“我是看到他们搬的,我是干部,那天正在场,我愿意站出来……”
不到一个月,几个来访者写给市检察院、上级公司和局纪委的揭发信又转到了南市区检察院。这一封封言词激烈的检举信、控告信,一会儿说桑某偷了二十多根钢筋,一会儿又说一吨多;知情者、参与者的言词坚决,不象一般揭发者那样谨慎,甚至有些畏惧。明显的疑点引起检察干部的注意,他们决心把问题弄个水落石出。
在炎炎的烈日下,区检察院自侦科副科长、共产党员张明亮和承办员老瞿在市内到处奔波。为了寻找当时参与为桑某造房和搬运钢筋的水泥工,他们凭着仅有一个姓名的线索到南通和南通来上海的所有建筑队去调查。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敲开新建房子取下钢筋化验,证实新房的钢筋并非厂里的钢材!经传讯,在法律面前,殷某和所谓参与者、知情者交代了诬陷他人的经过:原来,厂长王某风闻副厂长桑某和他的徒弟等人对自己有所非议,便产生了要把桑某搞下去的恶念。1983年11月的一天,他利用厂长的职权,向青工胡某收集有关桑某的情况。胡某曾因帮他人堕胎等不法行为受到厂纪处分,事后托人向桑求情,遭到拒绝,为此耿耿于怀。在王的再三诱使下,胡某乘机捏造事实,到处投寄诬告信。王又到曾帮桑造房的工段长袁某家里,利用她因调动工作对桑不满,要她写“揭发”信。王还利用因偷窃被桑查获、受到处分而记恨于桑的工段长殷某,拉他参加诬告。殷也企图借王的厂长权力,把桑搞倒。王无视党纪国法、不择手段威胁他人作伪证,还背着上级公司和本厂党支部,变相停止了桑的副厂长的工作。
王、殷等人长达一年的诬告活动,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诬告陷害罪。不久前,王某已受到国家法纪和党纪、政纪的应有处理。一个有三十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为泄私愤,竟然滑到了犯罪的泥坑,他痛哭流涕,后悔莫及……(编者按:诬告无罪,反而有功,这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司空见惯。现在,我们已经把这种是非颠倒的现象重新颠倒过来了,严禁用任何手段诬告陷害他人,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受到刑事处分。身为党员厂长的王某,大概仍然信奉“诬告无罪”,硬要以身试法,结果自然是很不妙的了。)
(上海《支部生活》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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