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阅读
  • 0回复

经贸部公布《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 国务院批准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9
第3版()
专栏:

  经贸部公布《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
  国务院批准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对外经济贸易部最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制订了《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下列技术引进合同,不论供方国别、资金来源、偿付方式,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政府审批手续:一、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或许可合同;二、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委托外国企业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工程设计的合同,雇用外国地质勘探队或工程队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委托外国企业就企业改造、生产工艺或产品设计的改进、质量控制、企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等;三、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四、以提供工厂、车间、生产线成套设备为目的,并且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内容的合同;五、其他购买机器设备或货物,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内容的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外国投资方或外国其他方获得技术而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技术引进合同,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审批:
根据现行限额规定,凡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其合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直属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下的项目,其合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委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直属局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发放。
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下的项目,其合同由各该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审批。凡由市、县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项目,其合同由各该市、县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审批。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