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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尽快制订农作物种子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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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9
第5版()
专栏:

我国应当尽快制订农作物种子法
  武如春
种子蕴藏着生命的奥秘。农作物增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改良种子。在农作物种子选育、试验、审定、繁殖、检疫、检验、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流通过程中,我国迫切需要制订种子法。有了法,就可以依法治种,确保优质增产的新品种迅速形成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作物种子,是科学性、技术性、计划性要求很严的特殊商品;选育推广良种,是投资小、见效快、收益高的最经济有效的增产措施。世界上一些农业发达的地区和国家,都非常重视抓种子。六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大力宣传的“绿色革命”,就是从菲律宾国际水稻研究所选育出水稻新品种、墨西哥选育推广小麦新品种开始的。印度过去长期缺粮,从六十年代起开始抓选育推广良种,到八十年代初基本解决了粮食问题。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调查,近三十年世界小麦产量增长一点七倍,其中良种的作用占三分之一。在农业生产实践中,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重视种子法。早在1816年,瑞士就颁布了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1939年美国颁布了《联邦种子法》;1960年墨西哥制定了《种子生产、鉴定、贸易法》;1976年日本修订公布了《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有《种子检验和种子销售法》、智利有《种子科研与生产贸易法》,等等。
种子法是保护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种子消费者正当利益的法律。一切选育的新品种,都必须通过试验、鉴定,提出申请,经审定合格,才能作为商品种源;一切商品种子进入市场,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田间鉴定和室内种子纯度、净度、含水量、发芽率等健康状况测定,合格者才准销售,违者依法制裁。
我国一直重视种子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几位主要领导同志曾多次强调种子工作的重要,提议搞种子公司,制订《种子法》等等。我国的种子选育推广工作是分几步走过来的:五六十年代搞矮秆化;七十年代搞杂交化;八十年代搞优质化。三十五年来,选育、审定、推广了三千多个农作物新品种,使主要农作物良种在全国范围内更新换代三至五次,平均亩产比建国初期成倍地增长,如小麦增长三倍多,水稻增长两倍多,玉米增长二点五倍,棉花增长四倍多。大量生产实践证明:推广良种的数量和农作物的产量是成正比的。现在种子上不去,将来农业无后劲。
现在我国确实改变了过去那种“家家种地,户户留种,以粮代种”的状况,但是同农业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当前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来看,也很不适应需要。当前在农业生产中,缺少突破性的新品种,在已推广的品种中,多数品质不很理想,种性也不稳定;在种子的生产、加工、销售工作上,手段还很落后,农作物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缺乏科学性、整体性、连续性,科研育种和繁殖推广工作长期脱节,计划供种的物质条件和渠道没有妥善解决,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不健全,专业化生产水平很低,贮运条件很差,缺少必要的精选加工和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等。现在广大种植专业户急需农作物良种,标准化的商品种子严重供不应求。据匡算,全国农作物每年总用种量为三百多亿斤。而目前各级种子公司供应的良种不足总用种量的六分之一,况且多为半成品种子,经过精选、检验的标准化商品种子仅占总用种量的十分之一左右。现在全国两千多个农业县中约有三分之二的县缺少懂科学技术、会经营管理的人才,缺乏设备、缺少资金,很难开展种子工作。基于上述情况,现在我国的种子工作基本上处于自成体系、重复劳动和农民自行串换的状态。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品种不经审定,就随意到处散发,任意扩种,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有些不懂种子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个人,借机乱引乱调农作物种子,倒买倒卖不合格种子,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从中牟利,造成大田生产用种“多、乱、杂”和传播病虫害等后果。总之,我国种子工作尚缺少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种子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外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制订国家农作物种子法,组织修改有关规章制度,使我国种子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项工作在当前是完全能够做到的。事实上我国已经陆续制订和颁发了一些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规范,如1962年国家作出《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定了良种经营、种子运输、种子检验等规定,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国家级农作物种子标准,一些地方如黑龙江、河北、河南、四川等省公布了省级《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我们在制定国家种子法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这些都为我国农作物种子法的制订,提供了切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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