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阅读
  • 0回复

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 增强大中型工业企业活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20
第1版()
专栏:

  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
  增强大中型工业企业活力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体改委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企业应搞好内部改革,发挥本身拥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方面优势,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方面狠挖潜力
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 国务院9月11日在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为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积极创造条件。
通知说,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们既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目前,不少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管理落后、技术落后、装备落后、效益低下等问题,潜力没有充分挖掘出来;普遍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通知说,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一方面固然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更主要的是企业应当眼睛向内,搞好内部的改革,发挥企业本身拥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方面狠挖潜力。所有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关于改革的政策、措施,用好已经给予企业的权力,明确树立市场观念、投入产出观念、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竞争观念和智力开发观念,尽快由单纯生产型转向生产经营开拓型。同时,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守纪律的职工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落实工作。各级经委、计委、财政、审计、统计、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这个规定得到全面贯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