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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工集资中的分配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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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23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谈职工集资中的分配问题
郑光宇
一些企业实行职工集资入股、盈利分红的办法,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弥补了企业自有资金的不足。但是,采取何种分配方式才能比较合理地体现分配中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是影响职工集资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问题。
我认为,集资中的红利分配不能简单地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资金利润率是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标志。当股金在企业中以流动资金或固定资金形式周转,为企业增加了盈利时,它的利润率应是由股金带来的利润同股金总额的比。因此,在分红时,应按照股金利润率的增减决定分配的多少。股金利润的值是一个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变化而变化的变量。如果机械地把分配的比例和企业税后利润挂在一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吃国家、分集体”的现象。
在分配中除应制订出科学的分配方法外,还应明确股金分红与劳动分红的关系。现在有的地方企业规定“不入股者,不享受劳动分红”,事实上“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职工投入的股份在生产中以生产资料的形式投入再生产过程,给企业创造了追加的利润,在盈利之后入股者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这部分按股金多少所分的利润(红利),同样是在作了各项扣除(机器、厂房折旧,工人工资等)之后,由新增资本(股金)带来的盈利部分,不入股者,没有为企业增购生产资料作出贡献,不能享受股金分红。而劳动分红则是根据职工在劳动中的表现,视企业盈利情况付给工人的劳动奖励资金。“不入股者,不享受劳动分红”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当然,“职工集资,入股分红”是一种政策性较强的经济行为,有许多问题需深入研究。
(注:作者是中共长春市委研究室工作人员)
告读者
根据读者要求,本报工商部已将本专栏文章汇编成册,预计年内出版。书名仍为《我说经济改革》。全书共收文章一百二十八篇。近期将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征集订户。以后本栏刊登的文章,将编辑出版续集。——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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