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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人事管理法制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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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25
第4版()
专栏:专论

努力实现人事管理法制化
刘俊林
在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与深入发展的形势下,迫切要求加快干部制度改革的步伐,以便通过干部制度的改革,为其他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为此,需要以改革创新和开拓前进的精神,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干部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进行系统的改革,并把经过改革的各项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干部制度向系统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现行的干部制度,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干部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党以来,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的干部政策;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又就干部管理的诸多方面,制定了若干规定或条例。所有这些,一直成为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干部工作的开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不但形成了一支数量可观、门类较全、富有战斗力的干部队伍,而且造就了一大批治党、治国、治军的领导骨干。他们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日益暴露出现行干部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些弊端,反映出一个带根本性的缺陷,就是干部管理或人事管理缺少法治,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这里,应当承认两个事实:其一是,过去的许多规定,都是专项性的,又多属“暂行规定”,没有对干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作出配套、系统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和随机性,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这些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应当适时地以新的法规,取代这些过了时的规定。其二是,规定和条例,虽然也曾经起到过法规的作用,但它毕竟不是法律,加上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很难使这些规定或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工作中,随意违反规定、无视条例的事情,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但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人们经常要求在干部工作中遵纪守法,却又无法可守。这并不是说规定不重要,可以不执行,而是说规定如不纳入法律范围,它就不会有法律的约束力。干部政策是干部工作的根本依据。但是,如果不把干部政策法规化,它就缺乏法律效力。可见,以规定代法不行,以政策代法也不行,应当使干部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的轨道。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人事管理法制化,并把它放在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先后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或公职人员法,而且把它作为仅次于国家宪法的第二大法,并设立有权威的人事管理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事法规的制定、监督和有关违法案件的监察处理。
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事立法工作还没有真正完全地建立起来。这是人事管理工作上的一个根本性的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已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左”的影响在不断消除;全党的工作重点已经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各项工作正在纳入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轨道;各项改革,包括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健康发展,已经取得许多好的经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完善,日趋加强;干部“四化”方针和党中央作出的改革干部制度的若干决定,愈来愈深入人心,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果;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求加强人事立法工作的呼声愈来愈高,切望利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来约束一切国家工作人员。所有这些,都为人事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建立人事法规,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时机基本成熟,完全有条件有可能把这件事情办好。
建立一套适应新时代需要的人事法规,是使人事管理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步骤。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法律,就没有准绳。如果有法可依,并严明执法,那些不法行为就会无隙可乘。有了人事法规,人事管理就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使各项人事活动都有法可依,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依法办事,这样,就会减少以至杜绝人事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和个人说了算,大大减少由于人为因素而产生的种种矛盾,从而减少由于处理这些矛盾而浪费的大量时间。有了人事法规,便于把有关的干部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干部政策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在执行政策上的多变性和随意性,堵住靠临时动议或主观好恶决定人事问题的漏洞。有了人事法规,可以不失时机地革除过去人事管理制度中的种种积弊,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有了人事法规,可以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变成全国上下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似乎有了人事法规,一切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但是,有了人事法规,便于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鞭策干部奉公守法,廉洁清正,杜绝不正之风,减少违法行为,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威信。有法总比无法好,即使这样的法规一时还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但它毕竟是向法制建设方面前进了一步,对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利无弊的。
当前,无论是从客观需要来说,还是从主观条件来讲,似应首先制定一个干部管理的基本法,然后再分项制定实施细则或条例,以便使其成龙配套。这个基本法的名称,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国政权的性质以及干部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可以考虑叫《国家工作人员法》,这样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易于为人们所接受。
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应当是,继承好传统,革除旧时弊,紧紧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规定,都应当符合四化需要,有利于四化建设和全面改革,以立法的形式,使干部工作、人事工作促进和确保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的进行,使上层建筑的这一部分更好地适应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制定这个基本法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吸取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比较成功的经验;同时又要正确借鉴外国人事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有分析地吸收其中于我有用的东西,但决不能照抄照搬,使这个法规具有中国特色。
第二,要勇于兴利除弊,立足改革。对于历史的和现行的有关规定,凡是适用的,应继承下来;不适用或不完善的,应修改补充。对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能采取“打补钉”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应以全面改革的精神,通过立法,进行综合治理。这种改革,要有战略思想和全局观点,把解决当前问题同长远需要结合起来,高瞻远瞩,瞻前顾后,使这个法规富有时代特征和相对稳定性。
第三,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符合社会主义方向,适应经济体制等各项改革的要求,体现党政分工、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把干部管好管活。
第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该严者严,该宽者宽,作到严宽有度,奖惩有据,一切依法办事,不能迁就照顾。同时要赋予他们必要的权利,使他们既尽职尽责,又有职有权,作到职权一致,赏罚分明。有关规定,要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发现、选拔与合理使用,有利于工作人员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有其困难的一面,也有许多有利条件。从改革的形势和各方面的条件看,我们是能够制定出一个比较符合我国情况和新时期需要的人事法规的。有了这样一个人事法规,就可以使我国的人事管理向法制化方向迈出极其重要的一步,把人事管理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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