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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家用电器必须进行检验 经贸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订管理暂行办法,从10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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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27
第2版()
专栏:

进口家用电器必须进行检验
经贸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订管理暂行办法,从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为了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的检验管理工作,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订了一套暂行办法,摘要如下:
一、进口家用电器(指彩色、黑白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及其散装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由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不准销售,散件不准装配投产。
二、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一般在进货口岸实施检验,其散装件在组装地点实施检验。收、用货部门报验必须及时。
三、经检验,发现质量不合格需对外提出索赔者,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前二十天向商检局申请复验或审核出证。办理对外索赔的商品,必须留有足够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复验样品、典型实物及照片等资料,以备对外交涉用。
四、在口岸发现残损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及散装件,收、用货部门或接运代理人必须及时向口岸商检局申请残损鉴定,内地商检局一般不受理残损鉴定工作。
五、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部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负责取样后的现场整理和恢复包装工作。
六、由于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规格、验收标准和测试方法是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此,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时必须包括质量检验条款。
七、各地商检局主管所辖地区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贸承运部门须逐批将货物流向单提供给口岸商检局,口岸商检局再转发给内地商检局。有关的检验机构,需按季将索赔结果和质量分析等情况报商检局。
八、商检局及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九、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和散装件,不报验,不申报,擅自投产者;以及编造进口商品名称,逃避检验者,按有关规定,由商检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罚款,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暂行办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
注:进口家用电器检验单位认可条件和申请手续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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