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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改革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我说经济改革》专栏第三季度来信来稿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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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28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经济改革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我说经济改革》专栏第三季度来信来稿综述
第三季度,各地同志给《我说经济改革》专栏投寄的稿件和来信大大超过了前两个季度,涉及的问题广泛,说明有更多的读者和作者关心经济改革。
从三季度来稿看,人们更加重视经济立法问题。正如有些同志所分析的,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我们现在沿用的某些涉及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有一部分已经与改革后的经济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甚至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有些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充实,还有些则属于空白,急需制订。对那些已经过时的法律条文,须着手修改或废止。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长久地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
有的同志认为,立法固然重要,但是执法更应重视。法律规范一旦确立,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大量来稿反映,目前在许多地方严重存在着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对于已经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主要责任者长期逍遥法外。这种现象发展下去,会使我们的法律失去严肃性,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甚至带来严重的恶果。
读者来信来稿指出,改革过程中许多新的经济活动准则还未确立,在这种情况下要特别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要把改革中的某些失误和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那种不分青红皂白,把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也当成“犯罪”的做法,会伤害改革的积极性。这一点要引起高度重视。
应当说,制订和完善经济法规具有相当的难度。一些读者认为,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处于探索的过程,各地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因此马上制订出全国性的、系列化的经济法规困难很多,即使匆匆制订出来,也可能因为各地情况不一,导致“一刀切”的被动局面。所以,现在可以考虑多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的法规(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一百条)。在目前全国性的某些经济立法工作尚不完备时,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既可以避免地方上无法可依的问题,又可以防止“一刀切”的现象。读者的这一建议是颇有见地的。
最近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必须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为了完成这项艰巨、伟大的任务,我们希望广大读者继续就经济法规问题发表意见,并结合“七五”计划,踊跃地献计献策,深入探讨“七五”期间的改革问题。
进入第四季度后,我们这个专栏还需要结合新近由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讨论如何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扩权问题上存在着许多突出的矛盾,基层的读者对此一定更有感触,欢迎更多的同志为《我说经济改革》专栏写稿。
来稿请寄:人民日报工商部《我说经济改革》专栏收。——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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