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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企业挣钱公司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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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29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不能“企业挣钱公司花”
洪荣章
有些地方政府的工业局改挂了一块“公司”的牌子,摇身一变,自认为“简政放权”了,实际上不承担经济责任,仍然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这种公司和原来的工业局相比,唯一的变化就是把工业局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改由自筹。从表面上看,这样做减少了财政支出,而实际上国家、地方和工厂都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公司”的这笔自筹经费转嫁到工厂身上,即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把一笔“管理费”上交给“公司”。其金额,往往要比过去的财政拨款多得多。武汉市有个不到一百二十人的“总公司”,每年白拿企业的“管理费”近百万元,“总公司”职工平均每人达六七千元之多。
企业挣钱,公司花。现在一些“公司”利用摊派得到的收入大搞机关福利,滥发奖金,有的人均奖金达六七百元之多,为所属工厂奖金水平的二至三倍。还有的“公司”不断地增建机关宿舍,而工厂职工只好望“楼”兴叹!这些公司的福利比企业多,同时又享受政府机关的待遇,两头得利。
企业向公司缴纳的这笔管理费,是要摊入成本的。这样,一方面企业实现利润相对降低,因而国家征收的所得税和工厂的留利部分也都减少了;另一方面企业成本增加了,影响了产品的竞争能力,也损害了地方财政利益。
公司向企业提取管理费是不合理的。不管企业产品盈利是大是小,是盈是亏,是正常销售,还是积压产品的削价销售,反正只要工厂有销售收入,公司就可据此收管理费。这实际上是吃企业的“大锅饭”。
另外,由于公司对所属工厂不承担经济责任,不承担生产、经营方面的压力和风险,工资照发、奖金照拿,因此其工作方法,工作制度,也都还是老一套,没有为企业服务的压力和动力。
由此可见,这种用摊派“管理费”来保证“公司”开支的做法,弊多利少,有悖于经济改革的宗旨,应当尽快废止。
(注:作者是武汉无线电变压器厂调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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