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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行任期责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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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03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应实行任期责任制
王元
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厂长(经理)任期制,对进一步健全企业的领导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现行的厂长(经理)任期制只是对企业厂长的任职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而缺乏相应的立法形式和措施来保证国营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对企业长远发展应负的责任。因此,它已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现在部分企业的领导人为了能够在任期内平安度日,根本不重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无原则地满足企业职工的眼前利益,乱发奖金,擅自挪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盖职工宿舍,以及不负责任的大量贷款等弊端,这是严重损害职工群众和企业长远利益的不正常现象。
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完全是由于实行了厂长(经理)任期制所造成的,但现行任期制不能有效和及时地防止这类现象的产生则是肯定的。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任期制,应当实行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责任制。在现行任期制的基础上,以相应的立法形式和措施,对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长远发展应负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企业的厂长在上任之前不仅应提出自己在任期内企业所要实现的具体经营管理目标和各种可行的措施,而且还必须提出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及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然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厂长签定任期责任合同,并连同厂长的任命书一起下放给企业,作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厂长的法律依据。企业主管部门对在任期内经营管理好的厂长应实行奖励制度,除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外,还可实行自然连任制;反之,则应严格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惩罚。
(注: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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