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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领导和管理科技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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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03
第5版()
专栏:论坛

用法律手段领导和管理科技工作
胡克实
发展科学技术要不要提供法律保障,领导与管理科技工作应不应运用法律手段?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个问题缺乏认识和重视。过去,我们科技事业几经挫折,研究工作不稳定,科技人员受到冲击,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缺乏社会主义法制,不能不说是个重要原因。近几年来,在科技方面虽然颁布了《专利法》,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有偿转让条例》等,但是仅有这点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目前的状况是:科技方面的条法数量很少;科技工作的一些基本问题,还缺乏法律规定;过去制定的许多法规已部分失效或完全失效。据国家科委清理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法规、规章,已有近半数需要废止或作重大修订。我们过去制定的一些法规、条例,大多数用来调节科技工作内部的关系,暂行性规定较多,对外缺乏法律效力。从近几年国家颁布的一些法律看,对于依靠科学技术,促进本部门发展的具体条款写得不够,在一些经济法和行政法中,都有这方面的不足。科技工作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使其得到充分的发挥和给以应有的保障。
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已成为社会的一个庞大部门,深刻地影响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条件,要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无论是科技领域内部的各种关系,还是科技同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对外关系等其他领域的相互关系,都愈来愈复杂和密切。要协调和处理好这些社会关系,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不然就很难实行协调一致的、高效率的管理。发展科技事业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这是科技管理制度和方法的大转变,我们要努力实现这一转变,学会和运用法律手段,来组织、领导、管理我国的科技工作。
为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确立了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地位,提出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调整了一系列具体政策。今年3月,党中央又作出了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所有这些,都将大大地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推动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如何才能保证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呢?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科技立法,把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以及在贯彻执行中的成熟经验,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规范。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科技体制改革,是在相当广阔的领域和相当深刻的程度上进行的。拨款方式的改变,技术市场的开拓,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增强,科研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相互协作的发展,所有这些都需要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改革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向我们有力地说明,单靠行政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行了,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例如技术要商品化,就需要解决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知识产权的问题。对于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如何规定,对国家、集体、个人享有的权益如何划分,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人把集体研制的成果私自转让出售,从中牟利,所在单位提出申诉,科技主管部门认为已涉及其他单位,顾虑超越权限而管不了;工商管理部门认为没有签合同,难以仲裁;有些法院虽想管,又苦于无法可依。又如,实行技术合同制,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近年来毁约、违约、单方面撕毁合同的事不断发生,而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一些科研单位反映,同企业单位搞技术合同,竟有一多半的项目合同发生了违约行为,经济损失有的达数万元以上。再如,基础理论的研究实行基金制,对于经费的来源,申请的途径,评议的方式,执行的检查,由于目前还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章程,只能在小范围内试点,难以普遍推行。事实说明,改革需要立法,科技立法已经关系到科技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已取得的成果能否得到保护的紧迫问题。
发展科学技术,关键在人才。而要发挥人才(包括所有智力劳动者)的作用,决定的环节是改善对他们的管理和使用,并保障他们的合理权益。这不仅有提高思想认识的问题,也有提供法律保障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科技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很不够,但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又存在积压和浪费人才的现象,怎样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某些科技人员具有某方面的特长和志向,愿意从事某种研究和技术工作,应不应当给予支持?科技人员个人的发明创造成果、学术见解和技术方案,能否得到保护?有些科技人员取得了突出成绩,如何给他们以荣誉和奖励?等等,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科技人员的权益和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的重要问题。我们要创造一种使拔尖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使现有的人才能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而这种良好环境的确立必须有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有院士制度和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的制度。我国是一个大国,确有一批有卓越贡献的专家、学者,他们为发展科学事业,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成就,应当受到人民的尊敬,得到国家的表彰。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科技领域出成果、出人才,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科技立法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科学技术具有广泛渗透性,不能完全独立于各种领域之外,这就决定了科技立法的多种形式,既要制定科技工作的一些基本法,也要有各种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单项法,还应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制定科技方面的章节、条款,以体现和保证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比如制定有关工厂企业方面的法律,就应有保证技术进步的章节,以及新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创新的条款等。科学技术工作又是一种探索性很强和变化发展很快的工作。这些特点,要求科学技术工作者有必要的独立自主性,研究课题和学术观点、方法有选择的自由度,要求科技立法为创造性工作与学术自由提供保障。科学技术劳动成果一般都是知识性的,知识产品和物质产品具有不同属性。我们开拓技术市场,促使技术商品化,而技术商品的交换、价格有不确定性,以转让来说就有一次与多次的不同权利、义务。我们在制定技术合同等法律、条例时,就应当考虑技术商品的这种特殊属性。总之,我们制定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定要体现科技工作的特点和反映经济和社会对科学技术的需要。
加强科技方面的立法工作,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现在我们的科技立法任务很重,有的又相当紧迫,不能踟蹰不前,要采取积极态度,抓紧进行。同时立法是一项艰巨、细致、复杂的工作,又不能草率从事、权衡不周,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有一个科技立法规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首先要抓的是制定急需而又比较成熟的法律,对虽然需要而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搞些暂行条例、规定,或者是行业、地区性的,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再形成法律、法规。经过几年的努力,把我国科技方面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起来,以保障我国的科学技术工作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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