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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的扬中县兽药一厂应取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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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03
第7版()
专栏:建议与要求

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的扬中县兽药一厂应取缔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生产兽药的工厂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局批准,并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兽药。未经省批准的药厂不准从事药品生产,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不能销售。而我省扬中县永胜兽药厂(后改名为扬中县兽药一厂)未经省批准,自1982年3月以来,一直非法生产兽药,其中包括国家控制生产的药品和早已淘汰的药品。如安钠咖,按规定是“由农牧渔业部畜牧局指定四至五个厂按下达计划生产”的药品;兽用镇跛痛注射液则因“处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农牧渔业部早在1982年就把它列入“重申淘汰品种”之列。但这个厂仅在今年1—4月就生产安钠咖四十三万八千支,已销售三十九万六千支;生产镇跛痛注射液二十九万四千支,已销售(包括已签订的供货合同)六十万零六千支。
上述情况,是我们在今年5月底到这个厂检查时发现的。在检查中,我们还发现这个厂根本就不具备办厂的条件。它不仅在生产和检验上没有技术力量和相应设备,而且还缺乏完整的工艺操作规程及必要的原始记录,产品无论合格与否,全部入库销售。前年底,这个厂销往吉林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一批注射用青霉素G钾,吉林省兽医药品检验所抽验了其中的五瓶,其含量标示量均不合格,最低的只有56.1%(规定应为90%—120%),且外观已结块变黄。今年5月29日,这个厂生产的水杨酸钠注射液,在自检时已发现澄明度次品率达33.5%(规定不得超过7.5%),却仍然全部入库。
这个厂为使自己生产的伪劣兽药能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竟盗用了“扬中县兽药厂”的厂名和药品批准文号,甚至把天津一种人药的批准文号“津卫药审字第0072号”印在本厂非法生产的碳酸氢钠注射液标签上。
我们认为,扬中县永胜兽药厂的所作所为已违反了国务院转发的《兽药管理暂行条例》,建议予以立即取缔。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
调查附记
7月间我们来到扬中县永胜兽药厂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江苏省兽药监察所信中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同时,我们还了解到江苏省有关部门在5月底检查这个厂时曾作出几条规定,要求他们立即停止生产兽药,并停止销售;对现有淘汰产品一律造册销毁;对已销出的安钠咖要追回。可是,永胜兽药厂事后并未按照规定去做,且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行为。厂长曹宏林对记者说:“检查组走后第二天就停止生产了”,可是据有关记录证明,6月11日他们还在生产安乃近注射液,且产品大部分不合格。江苏省农业厅针对这个厂的问题,在6月8日专门发了通报。而从这个厂的仓库成品帐上可以看出,他们在通报发出的前一天向外大量发货,有的药品品种一天之内竟发了好几批。这是偶然的巧合吗?实令人生疑。
就是这个大量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的非法厂,在去年11月竟得到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的批准,并领到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发的营业执照,成为“扬中县兽药一厂”。
在事实面前,扬中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也承认,县里擅自批准成立兽药厂的做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是错误的。但他们却强调这个厂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并解释说:“成立这个厂是因为它的产品已影响县兽药厂的声誉,这是为分清责任而采取的办法”。其实,一些文件已经证明,所谓“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根本不能成为这个厂存在的理由;而且县里虽批准这个厂成立,却无法给它药品批准文号,它只能盗用其他厂家的药品批准文号(事实也如此)。所谓责任,依然是分不清。
据了解,扬中县领导上已下决心处理这个厂了。但究竟如何?人们希望看到处理结果。
本报通讯员 李惠安 卞岑云
本报记者 周朗 杨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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