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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歪风 衡水地区制订十项措施减轻农民负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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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04
第1版()
专栏:

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歪风
衡水地区制订十项措施减轻农民负担
据新华社石家庄10月3日电 (记者谈风、通讯员阎金亮)河北省衡水地区最近制订十项措施,制止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的歪风,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
衡水地区今年8月对全地区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农民负担从1984年以来不断加重,1985年上半年各项摊派达到二十多项,每人平均负担二十一元八角。衡水地委和行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减轻农民负担的十项措施:
一、从现在起,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对农民的各项摊派要认真逐项清理,凡与中央文件规定不符的,均属不合理摊派。对于违背政策强加在农民身上的不合理负担,农民有权拒绝、揭发和申诉上告。
二、精减乡(镇)靠群众摊派支撑门面的机构,实行精“官”减“兵”;行政村享受定补和误工补贴的干部人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984年“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合理确定。
三、农村兴办的各种公益事业项目,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
四、因地制宜,实行“定项限额”。除农业税外,负担总额,一般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6%左右,最多不超过8%。各乡(镇)制定的“定项限额”方案,必须控制在总的限额之内。
五、对贫困乡、村、户要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对人均口粮三百六十斤以下、人均纯收入一百五十元以下的困难乡、村、户,要适当减免税收、提留等。
六、实行民主理财,严格财经纪律。凡是要农民拿钱办的事情都要列出项目,讲明用途,征得群众同意,公布于众,以加强监督,堵塞漏洞。
七、在征收农民应负担的摊派款中,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且不可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
八、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壮大集体经济。
九、商业、供销部门出售给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要以质论价,不准硬性搭配或随意提价;电力、水利、农机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不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准借农民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之机,代扣各种粮款。
十、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今后,凡属县级统筹,必须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由县(市)政府下达文件实施;乡级统筹,必须提交乡人代会审查同意,由乡政府报县(市)政府批准实施;各村要农民出钱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必须征得群众同意,报乡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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