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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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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05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并通知各地、各部门从1985年度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二、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三、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核定限额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四、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多发的工资和发放的奖金,包括用取得的经济收入开支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等,均属于奖金税的计算范围。
五、事业单位缴纳的奖金税税款、罚款、滞纳金,一律在取得的经济收入所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六、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
七、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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