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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有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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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09
第2版()
专栏:

税费有别
本报评论员
当前,在某些经济活动领域内,特别是在城乡集贸市场上,存在着“税”、“费”不分或某些以“费”代“税”的现象。有些经济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也往往把“税”、“费”混为一谈。这种现象不利于税收工作,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税”和“费”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法令执行的。各项税法是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或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纳税的,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法律制裁。而“费”则是国家某些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一定费用。如公安、民政、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放的各种证照、簿册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卫生费、商标注册费等。这些费用与税收的性质不同,在收费过程中一般要遵循经济交往的有偿原则。例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就由工商管理部门统收统支,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直接用于市场设施建设,开展市场宣传活动,支付集贸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等。
目前,有些单位和部门混淆税、费性质,有的公然冒用税收名义,滥肆收费。例如,个别林业部门把向购买木材者收取的育林费、更新费、管理费等说成是税,当税务机关按政策向木材购买者征税时,却受到购材者的质询和责难,使应收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给税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和单位为了各自的利益,违背国务院有关收费规定,在集贸市场上巧立名目、乱摊费用,增加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
为了切实解决“税”、“费”不分,以“费”吃“税”的现象,有关部门应积极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顾大局、识大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树立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目前城乡收取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应进行认真的整顿,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并应主动向交费者讲清收费道理,把“费”和“税”严格区分开来。对冒用税收名义,乱摊费用的应当坚决制止,不该收取的费用要停止征收。工商管理、税收等部门也要加强相互协调、配合,搞好综合管理,促进城乡经济更加活跃,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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