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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出通知 机关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废除“不收孕妇”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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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6-10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出通知
机关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废除“不收孕妇”的规定
【新华社九日讯】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于五月底向中央各委、部、会、院、署、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华北各省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
通知规定今后各机关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应废除“不收孕妇”或有类似含义的规定,因为这是和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如果确有某项工作或学习不适于孕妇参加时,必须经过医院或医生的检查,证明孕妇的健康等具体情况后,始得不收孕妇。通知并建议各机关,首先是各机关的人事部门,采用具体有效的办法检查本机关是否存在歧视妇女的错误思想,深刻学习共同纲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项明确的规定;并要求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改革和改进对于妇女干部教育、福利、工作等各项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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