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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工商登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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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14
第4版()
专栏:古今中外

我国古代的工商登记
春秋战国至两汉时期,我国曾实行“市籍”制度。国家指定市场,称“官市”,由专职官吏管理。凡要求入市买卖的商贾,均须登记,取得“市籍”后定居“市”内从事商业活动。官府凭“市籍”注册簿收取市税、户税,摊派徭役或兵役等。
在唐代,“籍天下各色工匠,验其人力,编为班次,更番赴役。”明朝时,手工业者必须加入“匠籍”,子孙世袭,不得脱籍改行。宋朝以后,官方逐渐控制了各行业中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行会,经营者都必须到主管官吏那里注册,交纳费用,加入行会,才为合法。
此外,明、清两朝规定,开业的铺行都必须到主管衙门登记注册,主管官吏可定期调查这些铺行的资本数目、营业状况和盈利的多寡,然后分别等第,立案造册。所有铺行的开歇业都须经主管衙门的核准,每五年“编审”一次。
我国古代的工商业登记管理与户籍登记、市场管理、税务制度基本上是合为一体的。直到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商人通则》、《公司律》、《破产律》等,我国才有了有关登记管理的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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