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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营业登记简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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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14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外国营业登记简况
日本商法规定,商人要进行登记。“商人”既包括商组织,也包括商个人;既包括批零商,也包括从事商事活动的所有经营者。商人要在其营业地的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消除时,还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消除登记。商业登记的事项及时公告,商号经登记和公告后,具有排他力。
英国法律规定,凡营业地址在英国境内的独资商人和合伙组织,都应该进行登记。公司也不例外。不进行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处以罚金。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拒绝登记认为是不适宜的厂商名称。
美国没有联邦统一的公司法,但有一个示范性法律供各州立法时参考借鉴,这部示范性法律叫“美国标准公司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在某个州的公司,只有经过该州州务卿的批准,发给“授权证书”后,才能在该州从事营业活动。
美国及香港等地的企业登记的特点是:第一步,先申请名称独占权,经审查同意后可保留该名称独占权三至六个月;第二步是在保留期内登记并开业。这种做法,有利于开展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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