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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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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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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国务院9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规定说,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除适用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外,根据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和资金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待遇。
规定说,允许合营企业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三十年,合营期满后,如合营各方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构批准,还可以延长合营期限。经合营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企业可以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回收投资。
规定指出,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建设码头必需的原材料、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施,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营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免税、减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以适当延长免税、减税的年限。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规定还指出,合营企业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允许合营企业兼营投资较少、建设周期较短、资金利润率较高的项目,其有关事宜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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