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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基建规模需要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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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19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控制基建规模需要立法
简秋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靠经济法规确定经济领域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责任关系也愈来愈显得重要了。尤其在基本建设战线,立法工作是医疗“投资饥饿症”的一剂良药。
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我国的基建摊子铺得过大,影响了经济发展。这与基本建设缺少法治很有关系。由于无法可循,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准突破基建指标,但是总有人千方百计找出“对策”,自行其是。当那些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工程造成巨大的浪费和损失之后,决策人物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理很轻,甚至不做任何处分。这就让某些无视国家计划、草率拍板、滥开口子的人无后顾之忧,使基本建设难以得到适当的控制。由此可见,基本建设立法很有必要,应尽早解决。
基本建设立法,应当包括基建计划审批权限,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及安排,财政、统计和业务监督等内容。一旦将基建项目的承受者置于法人地位,它就必须在法令、法规的制约下进行各种活动,既有进行合法经营的权利,又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依法办事、进行合法经营的义务。对于随意突破国家控制者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遵纪守法者,则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
(注:作者系江西宜春地区《赣中报》社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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