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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国际立法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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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19
第6版()
专栏:纪念联合国成立四十周年

联合国的国际立法作用
贺其治
联合国是世界各国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一个重大成果。它的成立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联合国是各主权国家基于平等自愿组成的最广泛的世界性组织,它以其独特的形式发挥国际立法的作用,直接影响国际法的发展。
《联合国宪章》确认和发展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宪章》的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构成《宪章》的总纲,集中体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的宗旨,根据序言的精神加以概括,就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为此目的,《宪章》明确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真诚地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集体维护和平等。《宪章》规定了所有会员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赋予它们以一定的法律任务。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文献。
在没有国际立法机关的情况下,联合国主持下缔结的一批多边条约,构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条约的内容十分广泛,既涉及国际习惯法的各个方面,同时根据发展中的国际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准则,充实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如海洋法公约、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公约、防止恐怖主义和劫持人质公约以及关于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等等。
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各种国际公约对于建立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开展国际交往、解决现实的和潜在的国际矛盾和冲突,起了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立法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这一工作。它不仅采取多边条约形式,而且还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来。尽管《宪章》规定联大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但由于联合国大会是全体会员国参加的代表机构,大会决议是各国不同意见达成一致的一种法律形式,国际法学界日益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意义,特别是一些旨在宣告国际法准则和规范的决议,如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给予殖民地独立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持反对意见者也不能不承认,这些决议反映了国际法发展趋向和它的一些应有的原则,能够帮助建立“共同法”的规则。
当前世界面临着两个重大问题:一个是和平,一个是发展,而和平又是发展的前提。实践证明,伸张国际正义、维护世界和平需要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和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也需要国际法。
联合国在今后发展国际法的工作中,通过协调各方面的法律主张,将会为建立国际正义和法治,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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