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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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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21
第4版()
专栏:

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任常伟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了法律监督工作,纠正或督促纠正一些违宪违法行为,现介绍如下:
纠正同级人民政府的违宪违法行为
1、督促同级人民政府自行纠正工作中的违宪违法行为。1983年下半年,山西省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未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便以“厅长”身份在报纸上发表“答记者问”,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月5日致函省人民政府,提出严肃批评。山西省人民政府接受了批评,并发出通知,对发生的问题采取妥善办法认真纠正。1984年9月28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致函省人民政府,指出青海省政府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行文停止执行经青海省五届九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青海省农村集市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是违反立法程序的,要求省政府就这一问题作出说明。青海省政府为此向人大常委会写了检查报告。
2、直接撤销同级人民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湖北省枣阳县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先后自行任命了一批乡(镇)的正副乡(镇)长,违反宪法第一百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这两个县的人大常委会为此作出决定,撤销县政府的任命。
纠正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违法行为
1、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1984年4月19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指出泸州市人代会选举下一级(城区)的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作法,是不符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撤销。1984年4月22日,湖南省某县月峰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项《关于调处民事案件征收诉讼费用暂行规定》,用法规形式规定乡调解委员会和村治安调解小组可以对各种民事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该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月峰乡的这个《规定》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也不符合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不应向当事人收费的规定精神。因此,在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撤销了这个《规定》。
2、督促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自行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1983年宁夏贺兰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贺兰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试行条例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由办公厅向银川市人大常委会、贺兰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认为贺兰县制定地方性法规是违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的。根据这一意见,贺兰县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2月作出决定,撤销《贺兰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试行条例的决定》。纠正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1、督促有关部门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湖北省荆州地区有关单位在1984年10月底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决定县人代会选举领导班子一律搞等额选举,也不预选。省人大常委会发现这一情况后,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2、直接宣布违法的选举结果无效。1984年12月25日,湖南省攸县坳乡召开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由代表提名,举手通过,增选谭永涛为乡人民代表。接着,又未经主席团提名或代表联合提名,就进行投票,增选谭永涛为副乡长。攸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一做法违反“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宣布选举结果无效。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凤阳区民政乡,于1985年2月13日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该乡有乡人民代表二十七名,到会十三名。有一候选人得赞成票十一,被宣布当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得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依据组织法规定,不能当选,决定撤销其选举结果。
湖北省黄梅县高桥乡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在选举乡长中,因选出的乡长不是原定候选人,便不公布选举结果,又组织第二次选举,选出原定候选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反映,经过调查后于1985年4月9日作出决定,宣布高桥乡第二次选举是违法的,确认第一次选举结果有效。
监督国家工作人员
湖南省岳阳县渭洞乡乡长李泽文多次非法捆绑、打骂群众,1984年11月乡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他的乡长职务,并建议党内作出严肃处理。
1984年7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群众来信,反映高平县陈塸镇派出所少数公安干警在选举中对曾发表不同意见的选民进行非法拘留和搜家,并捆绑、殴打群众。常委会领导极为重视,发函要求地区人大联络组调查,并向公安厅通报了这一情况。经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对这一违法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派出所所长李晚顺和民警何书文分别给予撤销职务和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并均调离公安部门。四川省甘洛县政府〔83〕75号文件作出“关于对××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下发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反映,认为××错误严重,影响很大,县政府的处分决定畸轻,达不到教育犯错误者的目的,决定撤销县政府的处分决定,由有关部门另行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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