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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 黑龙江省从省直机关做起 对向农民摊派、集资、收费、罚款等逐项进行清理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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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03
第2版()
专栏:

如何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
黑龙江省从省直机关做起
对向农民摊派、集资、收费、罚款等逐项进行清理解决
新华社哈尔滨11月2日电 (记者谭佩全 通讯员冷雪桥)农民负担过重究竟来自哪里?黑龙江省的一项调查表明,加在农民身上的许多不合理负担,大多数来自省以上领导机关。为此,黑龙江省政府正采取措施,对加给农民的各项负担,从省领导机关做起,自上而下逐项清理。
据省委农工部调查,向农民伸手的单位,涉及到公安、司法、武装、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农业、农机、畜牧、水利、林业、电力等二十多个厅局和单位,额外负担项目有九十三种,总金额达三点五亿元,比承包当年负担增加43.57%,人均负担增加44.7%。在这些额外负担中,省以上领导机关通过发文件或领导讲话提倡以及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占56.7%,地、县、乡自定的占43.3%。
黑龙江省政府为了真正把农民不合理负担减下来,决定从省直有关部门做起。在10月中旬的省长办公会议上,有二十六个厅局就本系统加给农民的负担进行了逐项清理,并提出解决办法,然后由省政府通报全省贯彻执行。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有关部门发放的业务性牌照、证件、标志、簿册等,由业务费支出,不再向农民收费。
——有关部门发放的各种管理性牌照证册,必须经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只收工本费,不许高收费,如拖拉机、自行车牌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等。
——对于巧立名目、滥行发放的牌证,如手推车、畜力车牌照、遵纪守法光荣户证等,一律取消,今后不得再发。
——凡国家有专项事业费拨款的各项经济技术服务项目,不许再收费,没有专项拨款的,可以按优质低偿服务原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要经县以上物价部门批准。
——捐助性集资,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不准强行摊派,对于罚款性收费,必须依法办事,严禁滥扣款乱罚款。
有关部门截留国家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款,一律如数追回。
村镇建设要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要坚持自愿、多样、业余的原则,不准搞强行摊派。
黑龙江省政府要求各地、市、县政府和省直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向农民摊派、集资、收费、罚款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到目前为止,省直各单位共清理不合理负担二点七亿元,等于每个农民减少十五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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