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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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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04
第4版()
专栏:

调解史话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历史上,我国有“礼仪之邦”的美称。百姓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邀请乡族、村落、邻里中有威望的人出面调停,为双方“排患释难解纷乱”。早在二千多年前,西周的“地官”中就设有“调人”,专事谐和百姓纷争,以后历代朝廷继续沿袭并发展了这种做法。
我国今天的调解制度,是在借鉴古代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采用新的形式并赋予新内容逐步发展起来的。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苏区新建立了调解制度。有的由乡民选举组成“乡村公断处”、“调解委员会”;有的在基层政权中设置“群众纠纷问题裁判员”。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在城乡基层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遵循依法、自愿、不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三原则,使人民调解上升为一种法定制度。1955年底,我国约有70%的乡村、街道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调解队伍达一百万人。1982年3月颁布的民诉法,将调解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同年12月,人民调解制度写进了我国的新宪法之中。
(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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