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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与保险应紧密结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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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05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银行贷款与保险应紧密结合
吕志强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与保险似乎是“两条道上跑的车”——互不搭界。我以为这正是“七五”计划建议中指出的,金融等事业很不发达,造成资金使用效益差,生产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银行发放贷款强调了受理贷款者要有经济实力担保,如物资保证,这是对的。但停留在这一步还远远不够,因为“物资保证”难以保证意外情况,严重的自然灾害可以使物资毁灭。一旦物资遭不测,又何来“保证”?因而银行贷款到期收不回,以致呆滞是难以避免的。如果要求受理贷款者参加财产保险,就能保证贷款到期收回。
那么,银行贷款与保险如何紧密结合呢?我的看法是应从三方面结合:一是受理贷款者必须参加保险。可以“物资保证”参加财产保险;也可以其它形式投保,投保额应与贷款额相应。银行在贷款可行性调查时,应把有否参加保险作为能否贷款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样,即使遇到意外情况,受理贷款者可以用保险公司补偿的资金来归还到期贷款,保证信贷资金不受损失。此项保险业务,银行、信用社可以代办。二是银行、信用社可与保险公司签订贷款保险合同。凡是发放的贷款可由保险公司承保,银行、信用社可从信贷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按贷款承保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这样在保险期间属保险范围内的贷款,到时收不回的,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当然,银行向借贷者催收本金和利息的权力应同时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向借贷者收回本金和利息。三是保险公司应不断开办各种保险种类,以适应信用保险的需要。尤其是农村金融业务,涉及面广,贷款种类繁多,保险种类还远远跟不上,应积极设法解决。
综上所述,银行贷款与保险紧密结合。有利于改革金融体制,用活信贷资金;有利于发展保险事业;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注:作者是浙江省新昌县农业银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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