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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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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08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于10月12日至17日在贵阳召开。
会上民主选举了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王叔文同志当选为本届干事会总干事,肖蔚云、许崇德、于浩成、吴家麟、浦增元、何华辉同志当选为副总干事。
会上,代表们就进一步保证宪法的实施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与会代表指出,现行宪法颁布后,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对保证宪法的实施作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种种社会和历史原因,现行宪法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宪法实施过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与会代表认为,宪法中规定的宪法保障制度对宪法的实施十分重要。现行宪法和法律已为宪法的实施规定和提供了一整套完备的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现在的关键是应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此,各级党组织都要坚决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条准则,维护宪法的权威。同时,也应当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使群众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与会代表还对“违宪”概念进行了探讨。一些代表主张狭义“违宪”论,他们认为,“违宪”一词具有特定的含义,“违宪”不能等同于“违法”,只有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有可能违宪,把“违宪”作扩大解释,无异于降低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主张“违宪”应作广义解释的同志认为,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立法基础,所以违法就必然违宪,否认公民可以做为违宪主体,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同时也势必使部门法没有进一步规定和调整的某些宪法原则得不到实现。
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宪法序言的内容在以后各项条款中都有体现,它做为宪法整体的一部分,无疑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宪法序言只是对制宪目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作叙述性说明,不具有规范性,自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应当具体分析,如关于历史的叙述部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国家外交政策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等规定则很难否定它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王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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