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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解放军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警服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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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10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和解放军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警服装
本报讯 11月2日,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轻工业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服、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
《通知》说,最近,山西、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江苏、湖北等地有的单位或个人私自生产、销售军服和人民警察服装,造成军民不分,警民不分。有的地区已发现不法分子利用军服、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通知指出,军服、警服是人民武装集团的专用服装,警服是执法的标志。因此,私自生产与销售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通知》还说,现行军服、警服及其专用材料(指现行帽徽、肩章、领章、星徽、符号、铜色铝扣、橄榄色、橄榄绿色、棕绿色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安排生产,其他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不经总后勤部和公安部批准,一律不准私自生产和销售。凡私自生产与销售军、警服和专用材料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并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及罚款处理。
《通知》最后说,凡违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服装发放范围的规定》,穿着人民警察服装的,均属非法着装。一旦发现,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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