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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与宏观控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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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11
第5版()
专栏:

市场机制与宏观控制
杨坚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建立新的经济体制要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增强企业活力,逐步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和建立健全间接控制体系,三者必须互相配套。本文想结合现实情况,就有关市场机制和宏观控制的几个问题,谈些意见。
坚持市场机制与计划机制的统一
宏观控制是计划管理的一种方式,它所依据的是国家计划的指导,而国家计划要能起指导作用,关键在于把握市场机制,根据现实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条件,比照市场需求来制定计划。也就是要把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
计划性就是经常地、自觉地保持比例性。把计划经济作为客体来看,计划机制就是在客观上要求实现国民经济按比例的发展,达到实物平衡、价值平衡,最后达到社会产品的总供给量与全社会有支付能力的总需求量相平衡(其中包括结构上的平衡)。市场机制是指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对商品交换,从而对商品生产所发生的刺激或抑制作用。它既作用于企业,也作用于整个国民经济。对宏观经济来说,它最后形成为对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否适应的指示器。这就是说,假如违反了市场机制,就会造成比例失调,甚至发生经济危机。基于这种理解,我认为,作为客观存在的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它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事实上两种机制有若干重合点。如它们在客观上都是要求达到供求平衡,对全社会来说,就是达到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也可以说,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从计划经济的角度看就提出计划机制来,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就提出市场机制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计划工作者必须理解,做为意识形态的计划要受客观的市场机制的制约,因而计划的制定,一定要掌握市场信息,参照市场需求;不仅如此,假如计划付之实施,得不到实现,还要经过市场反馈,修改计划。决不能把市场视为异己物,把计划与市场对立起来。因为市场需求是制约生产的机制,所谓满足社会需要就是要按照市场需求,并通过市场实现来达到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计划只能作被动的调节。关键是计划工作者要精通《市场学》,在不断研究和了解市场变化中来驾驭市场,从而使市场服从计划的指挥。这便是计划的能动性。
我们说制定计划要把握市场机制,对国家计划来说,并不是要求它直接计划千千万万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需要的。国家计划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形势上观察和把握市场机制的综合情景。它应该以掌握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为中心,确定重要的比例关系和生产力布局;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确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掌握财政、信贷、外汇和物资的平衡,掌握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综合平衡;并为全国提供市场信息,指出发展方向,等等。
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可以在计划上予以度量。在计划期,社会总资源为已定,在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生产中生成的再生产基金也可以度量。只要计划上不留缺口,不打赤字,不搞超过国民收入生产额的分配,就基本上可以保持宏观平衡。我们对宏观经济平衡,通常是按年度考察,这也是需要的。然而从发展上看,应是动态的考察。因为社会再生产是连续运行的,特别是基本建设投资,一般不是在本年生效,因而应该把前后期衔接起来作综合平衡的考察。例如三年或五年。
综合平衡计划能否实现,还要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是否按计划行动。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经济各单位,应该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按照国家计划的控制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市场需求,制定具体计划。如此上下呼应,才能保证国家计划的贯彻,最后达到全社会的综合平衡。与此同时,国家也要运用税收、价格、信贷和利率等经济杠杆,促使各单位走上计划的轨道。
从管好银行信贷上加强宏观控制
我国的人民银行(属于中央银行性质)和各专业银行均属国家银行。它们理所当然地要与国家计划、国家财政协作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商品经济越发展,金融事业的地位就越重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跟着货币走的。如果银行对信贷控制松紧适当,就可以起到对宏观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它的控制作用,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控制既经确定的货币发行量指标,不得突破。这个数字关系到国家经济财政发展的全局,一般都是按照法规和一定的程序确定,并以命令颁布;如要修改,也要履行同样程序,任何权威人士不得擅自更改它。如此,方可堵塞滥发货币的漏洞。
控制货币发行的首要问题是杜绝财政性发行,实际上这也是最难制止的一条。有人建议财政对银行也应采取借款方式,不要以银行为金库。这不失为一计。然而当发生财政赤字时,银行哪里有那么多款出借呢?所以,关键还在于不要搞赤字财政。赤字的后果最终是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归根结底是消费者受害。
二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这就加重了银行的责任。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必须以批准的计划为准。我国争项目、争投资的陋习,由来已久。病源是长期实行的资金供给制。改为银行贷款后,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可酌量提高利率。如果某项投资需要优惠利息,也要由国家财政贴息。现在,各级财政的基建投资拨款这一渠道尚未完全关闭,有待于进一步控制。就银行贷款来说,列入计划的投资(限于重要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按批准的计划贷给就是了;但计划上未列的项目,即仅列出投资额的控制数,或者是计划外投资,银行怎么办?看来,主办专业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还是要切块下达,以利控制。银行不得轻意增加这类贷款,更不准以其它名义拉出一部分贷款去搞基本建设。
银行对贷款户必须严加审核。如基建项目的规模、建设周期、预期效益如何?建成投产后的生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已经进行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论证是否可信?银行工作者应该经过认真审查,决定是否贷款。
三是控制信贷总规模。信贷规模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情况而变化的。银行的任务在于融通资金。经济发展了,存款增多,贷款也随之增加,这是符合金融业的发展规律的。因此,不应该把信贷规模管得过死。然而我们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又不能没有一个具有弹性的指导性计划,以便控制信贷的总规模。
一般地说,中央银行应以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基本的政策工具。专业银行的资金既经核定,一般就不应再轻意增加。关于短期资金的融通应以银行间的横向货币拆借为主。
专业银行在资金范围内的贷款应有自主权。但是在保证重要行业或项目的贷款上,以及在限制贷放的指标上,必须与国家计划协调;在紧缩或放松银根时,必须与国家要求步调一致。
银行的自主权扩大了,实际上是责任加重了。对借款项目应否贷与,有无偿还保证,都要由贷出单位自己负责。例如,有的企业长期亏损,或产品滞销,大量积压,过去是以借用流动资金的名义来维持。银行有了自主权之后,对于这种企业是否贷款,就要严格审查。不该贷的贷了,银行就要自食其果。又如,当前控制工资性开支(特别是奖金和巧立名目的津贴、补贴等),银行对存款单位有权审核其用途是否得当,更不准许拉用其它科目或利用其它名义作工资性开支。再如农业银行的任务是要保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收购的贷款。乡镇企业就总的趋势说是要大发展,银行有责任从信贷上予以扶持;然而具体的借款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的审核,银行不能支持盲目发展的企业,如无偿还保证,造成银行资金“沉淀”,贷出单位是应负经济责任的。
宏观控制要落实到体制、责任制和法制上
宏观经济的有效控制,最后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实施。改革一定要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又要把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纳入计划的轨道。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体制既要有利于微观放活,又要便于宏观控制。当前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各项改革还没有配套成龙,而有些单项改革,还没有拿出一套相应的条例或实施办法,达到有放有管的要求,因而难免出现某些混乱。譬如说,财权下放是必要的,然而“分灶吃饭”后,地方、单位富裕了,而国家财政连年出现赤字;外贸放权后,滥用外汇、盲目引进者所在多有,而在出口上又是内部各单位互相竞争,以致“肥水外流”,在国际市场上出丑。其实,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外贸、外汇也是实行一定的管制的。又如物价是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又是关系全局的敏感性问题。前一段时间的物价出现一定程度的失控,所谓议价、浮动价格,实际上是向上浮动(因为商品供不应求)。再如企业的利润留成,本应以经济效益为前提,按税后利润分配。然而由于没有具体规定,简单地吹嘘利润指标,以致出现损大公、肥小公、肥个人的现象。其实,利润留成应考核其综合经济效益或者综合生产效率。如劳动生产率提高,可比成本下降,资金周转加速,在正常价格下实现利润增加,等等。与此相联系,还有工资、奖金、补贴等。工资(包括各种形式)增长不得快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也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常识。利润对于工资增加只能作为参考,而不应成为唯一指标。因为利润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所有这些问题都表明,在改革过程中还有很多漏洞,有待于颁布与改革相适应的一系列的条例,使改革逐步达到制度化、法令化。
在体制改革中应特别强调责任制,并把它作为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下来。
责任制不只是厂长、经理负责制,而应该规定上上下下均有各司其事、各负其责的岗位责任制。即层层负责,环环相扣。各级首长同样应该确立责任制,谁拍板,谁批准,谁就应该负责。在企业中,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不合格、滥涨价、滥发奖金等问题,均应由厂长、经理负责。以产品质量来说,不合格的产品就不应该出厂;商业部门也不该进这种货。出现这种问题就应追究厂长、经理的责任。厂长、经理是对企业全面负责的,不能再允许负盈而不负亏的“责任制”继续下去了。责任制还要与奖惩制结合起来,即经营有方者受奖;管理不善、造成亏损者受罚。
所有关于体制、责任制的规定,都要法规化、条令化,通过国家立法颁布实施。还不够成熟的一些规定、办法,也应作为暂行条例试行,以便有所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总之,宏观控制需要有立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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