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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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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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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王汉斌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昨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王汉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法律专家,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民法草案四稿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拟订的。在草拟过程中,反复进行调查研究,多次邀请法律专家、有关部门的同志座谈,参考中外有关资料,并将草稿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以及法律教学、研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提请常委会审议,会后拟再邀请全国民法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同志进一步征求意见,并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然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关于民法通则的制定问题,王汉斌说,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根据我国的宪法,用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开展对外经济、文化、技术的交流和合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着手起草民法。1979年,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已经起草了四稿。由于民法包括的内容很广泛,很复杂,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不久,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条件还不成熟,只好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为单行的民事法律。几年来,已经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调整民事关系的单行法律。但是,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还需要有所规定。总结几年来制定单行民事法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大量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现在已有可能对一系列的共同性的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同时,由于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有些问题还看得不很清楚,草案还只能对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一些还不成熟的、把握不大的暂不规定。因此这个民法通则还不是完备的,今后还可以根据实践经验进一步补充、修订。
关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王汉斌说,社会主义民法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民法通则的制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社会主义原则,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规定民事活动共同遵循的准则,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我国的特色。1、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同时还应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某些特色。民法通则在公民、法人、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应当有反映这些特色的规定。2、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我国的民法要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3、民法调整的应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从根本上说,不是纵向的而是横向联系的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的效力应以适用一切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为原则,因此,通则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民事关系的规定。4、民法通则不仅要规定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要规定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仅受刑法的保护,而且也应受民法的保护。5、民事关系的核心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等。
王汉斌在谈到法人时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同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建立法人制度,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具有重要作用。草案对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草案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第三,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组织条例或者章程。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第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企业法人在清理财产方面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草案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它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个体户、农村承包专业户,王汉斌说,宪法规定,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全国现有个体工商业一千多万户,农村有大量农户从事专业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草案规定,个体户、包括农村从事专业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以这一户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农村的承包专业户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合同关系,但是农村承包专业户是独立经营的,因此也应以这一户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王汉斌在谈到民事权利问题时说,关于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草案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利,依照法律或者合同享有的使用权、承包权、相邻权等民事权利,以及公民依法取得的继承权,法律予以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财产所有权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草案强调要保护全民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同时,草案也规定,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非法查封、冻结、没收、侵占或者毁损公民个人的合法的财产。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草案规定:第一,固定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国家保护其使用权;第二,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对集体所有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以及对乡镇集体企业的承包权;第三,国家依照规定保障国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也正在起草。民法通则草案规定,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不属于专利权范围的科技成果权、发明权等受法律保护,不得剽窃、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
谈到民事法律行为,王汉斌说,民法通则草案对民事法律行为强调了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地位必须平等,遵循自愿的原则。这一点与行政关系中的上下级关系不同。第二,强调要履约。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应予撤销。第四,要遵守国家计划。草案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规定经济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
王汉斌谈到民事责任问题时说,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草案规定对侵权行为和违约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以及不履行债务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一般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即有过错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是,有一些虽然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对几种民事责任专门作了规定:第一,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因产品质量问题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人、销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由于上级领导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赔偿损失,再由有过错的上级机关负责处理。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王汉斌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国际交往日益扩大,涉外民事纠纷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草案总结我国处理这些问题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第一,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法通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第三,依照民法通则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承认其法律效力。这些规定既有利于对外开放,又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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