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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分组审议民法通则草案时认为 制定民法通则有利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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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17
第1版()
专栏:

人大常委分组审议民法通则草案时认为
制定民法通则有利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的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时认为,民法通则是国家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定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方面的重要步骤,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
委员们在今天和昨天的分组会议上,对民法通则草案进行了热烈的审议,认为现在制定民法通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同时,对草案也提出不少修改意见。
吴波委员说,制定民法通则很需要。五十年代司法部曾抓过制定民法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后来这项工作被搁下了。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要马上搞一个完整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而搞一个民法通则还是非常需要,也是可能的。把各个单行法中共同的东西放在一起,这是在建立民法的工作中前进了一步。
裘维蕃委员说,过去很多事情因为没有民法依据而办不通,因此往往以其他方式代替民法。比如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常常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但它不能代替法律程序。有了民法通则,一些过去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获得正常解决。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鉴说,我赞成先搞民法通则,将来有条件再搞民法典。有这样一个民法通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许多委员在审议时强调,民法通则的制定应该以宪法为依据,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巩固改革和开放的成果,禁止一切损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违法行为,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曹龙浩委员说,制定民法通则,说明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完善了。草案中的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是分别规定的,但实际中常常分不开。应写上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有联系的也要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另外,现在有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包括宅基地的现象。草案中应明确规定不得变相买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达诸夫说。建议在草案中关于农民专业户请帮手,带学徒的问题,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请帮手、带学徒应该规定个人数限制;如果发生了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应该规定出明确的处理办法。
宋劭文委员说,农村出现的土地买卖的现象,这是违背宪法的。这个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方向,如没有法律限制,继续下去,将不是社会主义的农村经济。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炎说,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劳务还债是不妥当的,旧社会还不起债把人弄来当丫头或长工,新社会不能这样搞。另外,伪劣产品销售人不应与制造人同罪,如销售人受制造人的贿,才应同罪。还有运输中的野蛮装卸损坏产品,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委员们在审议中普遍认为,因为民法本身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为使它搞得更完备、更成熟,建议邀请全国各方面的有关专家继续研究修改,同时把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的基层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酝酿修改。
曾涛委员说,彭真委员长建议把全国的法律专家请来开会,讨论民法通则草案,专家讨论后把这个通则发到各省、市、区,更广泛地讨论一下。这个建议是完全正确的。这样可能时间要长一点,但为了要搞得尽量成熟一些,多花一点时间是值得的。一些委员还就民法通则草案中的有关条款,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张秉贵委员建议,在民法通则中补充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
陈宗基委员说,民法通则草案中对于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情节不够严重的只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样处理太轻,应明确规定法律处分。现在科技界常发生占有他人科技成果而申请奖金的现象,对此,草案中应规定处理办法。另外,草案中对所列的违法现象规定处罚也太轻,建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给其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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