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阅读
  • 0回复

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19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去年十月,陕西省汉中市糖业烟酒公司酒厂刘纪刚、陈建新承包了制酒车间。他俩用酒精、蒸馏水、香精兑制 “白酒”,自印汉中特曲、二曲、小曲等标贴,假冒“陈酿粮酒”投放市场,销售十四万多瓶,非法牟利二万四千九百多元。刘、陈二人还伪造单据,私吞五千余元。
这件事在今年五月被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并作出处分决定,但由于市政府一位领导干部出面干预,这一决定未能落实。(坑害广大消费者是违法问题,岂能随便干预?——编者)刘、陈二人继续有恃无恐地把假酒投放市场。八月底,汉中市委对此作出决定:酒厂停产整顿,该案由市工商局进行严肃处理。(党委过问违法事件是必要的,但只由市工商管理局进行处理,就很值得研究了。——编者)然而,市商业局、糖业烟酒公司领导却继续支持刘、陈二人,任命他俩为酒厂正副厂长,自行“组阁”。广大群众对刘、陈二人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十分气愤,强烈要求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陕西 何伟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