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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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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25
第5版()
专栏:

为什么要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曹思源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职工的各种保险制度,特别是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这里所说的“职工待业”,是指已经就业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失去原有职业而转入待业。这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需要正确解决的一个新问题。
我国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社会主义竞争,优胜劣汰。为此,就必须建立企业破产淘汰制度,实行企业破产法。
所谓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宣告破产、清理资财、抵偿债务的法规。实行企业破产法,就不能回避极少数破产企业的干部职工暂时失业的问题。这些干部职工在重新就业之前,既要发奋自救,也需要获得一定的救济。这就要求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作为处理企业破产的配套措施。
不仅如此,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在非破产企业中,也会出现某些职工暂时失业的情况。
由于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由于不同产业部门和不同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同,因而各部门各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经常会发生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单位需要增人,有的单位需要减人,增减情况各不一样。这样就会有一部分劳动力被某些单位裁减出来,需要重新进行职业培训,以便及时供另一些单位选拔录用。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我们也应该尽快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这是改革劳动管理体制,建立充满活力的就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总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就是承认职工待业,并给予适当救济的制度。只有建立这一制度,才能放手破除铁饭碗制度,不开大锅饭,只开救济饭。救济饭与大锅饭相比,在性质上、数量上都不一样。必要的救济只是为待业职工提供一个基本的生活保证,以利于他们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创造条件,早日重新就业,从而促进职工队伍素质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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