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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款该不该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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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2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这笔款该不该还
1984年12月,陕西省咸阳市某待业青年服务部与工商银行秦都区办事处签订了四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方在三个月内归还贷款,合同担保单位是咸阳市某服务公司。
合同期满后,经营正常的待业青年服务部却不履行合同,拒不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从待业青年服务部的存款帐户上扣款一万六千元。银行采取措施后,待业青年服务部立即将其在银行存款帐户上的款项全部转出。银行为追回贷款,将情况通报合同担保单位——服务公司,担保单位也对银行通报不予理睬,银行又按照规定,从合同担保单位的存款帐户上扣款一万二千元。该服务公司为了逃避履行担保人的义务,也把银行存款帐户上的款项转走了。
当银行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向待业青年服务部索要贷款时,待业青年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意外身亡,该服务部便认为签订合同的人死了,合同就无效了,公开拒绝归还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这个待业青年服务部先是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逃避银行扣款,后又因法定代表人的死亡拒付贷款,违反了《借款合同条例》,工商银行秦都区办事处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傅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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