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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强迫贷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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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2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岂能强迫贷款
1985年5月4日,湖北省广济新港乡朱河村财经主任朱涵尧来到新港乡信用社,要求为同村农民朱维清借款四百元,交某项罚款,由于贷款理由不充足,只好说是“奉命”来的。按贷款原则,信用社贷款不能用于支付罚款,因而信用社业务员何天喜拒绝贷款。这时朱维清进来了,也表示不愿申请贷款。《借款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既然借款人不想借,贷款人也不同意贷款,此事本应作罢。但是,过了一会儿,副乡长张国生、村支部书记朱金泉来了。张国生一进门就怒气冲冲地问何天喜:“叫你办一件事怎么不办?”还指着朱维清说,“他不肯贷,你办理,我签字担保!”何天喜作了些解释,张国生便按着何天喜的头,狠狠地说:“老子堂堂的乡长贷不出款?”最后,何天喜被逼出营业室。朱金泉、朱涵尧等人乘机把营业办公桌掀翻,将玻璃台板和算盘砸碎,还扬言要把信用社的屋拆掉,把信用社赶走。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上级部门将此事通报全县,张国生已做了检查,乡党委书记和张本人到信用社登门检讨,信用社被损坏的东西也得到了赔偿。(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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