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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法规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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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2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我国金融法规简介
李燕平 刘惠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1985年2月28日颁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信贷合同关系的专门性法规,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城乡个人(借款方)同银行、信用社(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法规对借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部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保证国家信贷资金正常周转,改变流动资金敞口供应的状况,有重要意义。它保护了借款方的合法权益,对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12月18日颁布。这一法规对国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等的外汇管理,以及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强制收兑外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惩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颁布。《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这部法规规定了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所持金银的管理办法,对金银收购、配售的管理办法,对金银经营单位、个体银匠的管理办法,以及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4月1日颁布。这部法规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3年9月1日颁布施行。这个法规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对投保方的义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85年4月2日颁布。这部法规明确规定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经营业务的项目等。对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营运资金、放款总额、利率、存款准备金等方面的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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