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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黄金受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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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2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倒卖黄金受制裁
1985年7月9日,河南省栾川县公安局逮捕了七个倒卖黄金的人。这七个人于6月底、7月初,先后以每克二十八元、三十元的价格私自买卖砂金二百五十多克。7月9日,当他们正在进行大宗黄金倒卖活动时,公安局抓住了他们,并收缴了倒卖的黄金九百零二点五克和现金七千四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单位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禁止私相买卖。”这七人违反该《条例》,理应受到制裁。
(谭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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