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凭“人情”担保有苦难言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2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凭“人情”担保有苦难言
1984年8月,广西上林县劳动服务公司与工商银行上林县支行签订了五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担保人为上林县财政局。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是要履行保证责任的。但财政局不考虑借款单位能否按时归还贷款,只是看在县里某些领导的面子上,便盲目盖上公章担保。县劳动服务公司取得五万元贷款后,把贷款拿到北海市投股建房。一年以后,房子没有建成,贷款没有产生效益,县劳动服务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到期贷款,一筹莫展。工商银行上林县支行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关于“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的规定,于1985年8月底从上林县财政局的存款帐户中扣款,归还县劳动服务公司贷款本金五万元,支付利息二千一百二十七元八角。县财政局直到这时才大吃一惊,方知不能不问借款方偿还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随便担保。
按照《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但上林县财政局由于盲目担保,至今没能收回这笔巨款。
这个教训说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任何单位都不应用国家财产做“人情”担保。 (覃振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