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阅读
  • 0回复

一台彩电的代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2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一台彩电的代价
1984年春节前夕,由内地某大公司吴经理带队的考察团,结束了在香港的考察活动,即将返回内地。他们每人都想买一两件耐用消费品带回来,但他们手中可供私人使用的外汇不多,于是他们决定利用业务关系,向港商借钱。考察团成员徐某向港商王某暗示了借钱的意思,港商立即慷慨解囊,借给考察团每个成员二千港币。于是,考察团全体成员每人带回一台二十英寸日立牌彩色电视机。
不久,港商王某到该省洽谈生意,吴经理等即按当时牌价用人民币偿还了所欠港币,港商便用这笔钱作为这次来访的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所谓套汇,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第二者或第三者采取各种方式用人民币或物质,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国家应收的外汇。吴某等的行为,显然属于套汇行为。外汇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对吴某等进行了处理:买回的彩色电视机,要补交与国内市场价的差价,并按套汇金额罚款15%。这样,他们带回的彩色电视机的价格实际上已经高于国内市场价格。
(任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