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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银行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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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27
第4版()
专栏:国外司法一瞥

国外的银行立法
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法,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中央银行法,也有商业银行法;有综合性的银行法,也有关于金融交易活动、交易工具和各种金融机构的专项或专门的法律;有成文的银行法,也有关于银行建立和业务活动的不成文的习惯。
中央银行法,如美国联邦储备法案、英格兰银行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法兰西银行法、日本银行法等等,都要由国会审议通过。其内容一般包括: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管理决策机构(“理事会”或“政策委员会”等),中央银行与政府(财政部)的关系、钞票发行独占权和发行限额、资本金额及筹集方式,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和调节权限、业务活动范围、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年度预算、决算和盈余分配、罚则及其他杂项规定。
商业银行法是关于办理存、放款、汇兑和票据贴现的商业银行业务、保障存款人利益的金融法规的统称。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营业许可、限制银行董事兼职、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监督、合并转让和承受及停业、解散事宜的处理规定,有关外国银行分行的规定,杂则、罚则和附则。
除了综合性的商业银行法,有的国家还根据本国银行体系的特点或重点,分别颁布了储蓄银行法、外汇银行法等专业金融机构立法。更多的国家则是按照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分别订立了银行券法、支票法、汇票法、进出口信用法、消费信贷法、外汇管理法和金融交易法,以及关于文件、物品的监护、保管等专项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景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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