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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收购制进退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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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04
第2版()
专栏:农村经济论坛

  合同收购制进退观
  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部 陶桓祥
今年我国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实行了合同收购和市场收购。这个改革,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使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开始转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担心完不成收购计划,仍给农民下达指令性任务,明不“统”暗“统”,没有真正放开;不少国营商业部门放松本行业务,没有很好地参与市场调节;有些地方粮农种粮积极性下降,粮食定购计划完成得不好。据此,有人对合同收购制产生了怀疑,认为它影响了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不如回到统派购老路上去。这种看法是十分错误的。
首先,不能把执行合同中的问题,归结为合同收购制本身。例如,不少地方将合同变成变相的指令性计划下达给农民,农民又不愿接受计划,结果形成既无计划,又无合同,这恰恰是没有切实执行合同收购制的结果,“板子”不能打到合同制身上。其次,各级领导特别是商业部门的领导,对新的收购制度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过去,农村经济长期处在自给自足经济的状态,农民只需按指令性计划生产,干部只需催收催种,商业部门只需按计划收购,无须承担市场风险。现在政策一放开,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并不可怕,也不奇怪,只要我们在改革中逐步摸索,问题就不难解决。第三,改革不配套,宏观指导不力。例如,价格还未理顺,国家计划指导、信息指导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这些方面工作跟上来后,合同收购制的优越性必将发挥出来。
合同收购制对于统派购制度来说,是一个大的进步。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实行合同收购制,而是如何巩固和完善合同收购制。从目前情况看,完善合同收购制应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部门应及早同农民签订合同,不能搞马后炮,以便农民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与经营。(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要对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合同兑现。(3)合同定购以外的农产品要进入市场,商业部门在做好定购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做好收购工作。(4)国家要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完善农业生产的指导性计划。(5)农业主管部门与商业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合同收购变成指令性计划收购,即使个别农产品产量有所下降,也不能恢复过去的统派购制度,否则就会走上越少越统、越统越少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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