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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发出通知 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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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05
第3版()
专栏:

  国家科委发出通知
  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本报讯 为了坚持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开拓技术市场,国家科委日前发出了《关于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等文件,重申了九条意见:
一、技术市场是技术成果流向生产的重要渠道,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技术市场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技术市场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技术市场的形式可多样化,不要强求划一;参加交易活动要自觉自愿,不要强迫命令;要讲求实效,不追求形式主义。
三、在技术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转让者应如实地说明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不得夸大,不许弄虚作假,不准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更不准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保密的技术,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进行技术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对方如实地提供有关的详细情况,并且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并信守技术合同。合同中除规定有关技术内容外,必须明确工作进度、经费预算,买、卖、中介三方的责任和权益,价格或报酬及其支付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风险的责任,违约的责任等。
五、技术商品的价格,可由双方根据技术的经济效益、技术价值、研究开发成本、使用期限,以及分享成果的权利和承担风险的责任等因素,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定价时要充分照顾到接受技术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六、转让技术的收入,近期内一律免税,并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此奖励的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新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七、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流通的经营机构,应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内容,有与经营相适应的科技力量、资金和工作地点,章程制度。如兼营实物性商品经营,则应照国家规定纳税。
八、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地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
九、对在技术市场有关管理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科技人员,其工资待遇、技术职务等应与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一视同仁。对他们中的成绩卓著者,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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