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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经营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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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06
第5版()
专栏:

关于租赁经营的探讨
  何伟 韩志国
近年来,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种新的经营形式——租赁经营。目前,这种租赁经营形式主要在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中采用。它是在目前全民所有制形式下,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的一种比较有效的形式,对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起了明显的作用。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是租赁经营的显著特点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租赁经营方式既不同于传统的租赁方式,也不同于企业的承包经营,它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与传统的租赁方式相比,租赁经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所租赁的对象是企业,而不象传统的租赁那样只是租赁固定资产。也就是说,这种租赁经营,是由国家有关方面的代表通过招标的方式,把整个企业租赁给个人,由个人进行经营。因此,这种租赁的对象,实际上是企业的经营权,也就是把企业人财物运动的指挥权都租赁出去了。第二,承租者虽然对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但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而不是交纳租金后的任意自主权。第三,按照传统的租赁方式,承租者只向租赁者交纳租金,而在新的租赁经营方式中,承租者不但要向租赁者如数交纳租金,而且要把其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利润交给租赁者。不仅如此,在租赁期间,承租者不但要保证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不能减少,而且还要按照合同规定,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便在新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这种技术革新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都由承租者自己筹集,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给租赁者。这就保证了出租企业在回收后,它的技术状况和生产能力都高于出租时的水平。
与承包经营相比,租赁经营的一个最大特点在于承租者对租赁企业的盈亏要负完全的责任。承租者只有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基数利润指标,才能获得较多的收入;相反,如果承租者完不成合同规定的基数利润指标,那么未完成的部分就必须由承租者个人补偿,甚至还要承担破产还债的风险。这样,租赁经营本身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压力,迫使承租者担负起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责任,从而起到承包经营无法起到的作用。
实行租赁经营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与传统的经营方式相比,实行租赁经营是一个重要的进步。这种经营方式之所以能够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起促进作用,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促进了企业内部责、权、利的统一。
第一,租赁经营使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进一步协调。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不是国家机关的行政隶属物,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因而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只能是商品经济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一个弊端,是否定了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和权利。实行租赁经营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改变了我国原有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的状况,开始按照商品经济原则来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各种经济联系都要通过合同来进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为国家代表的租赁者与承租者都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以平等的身份出现,任何一方想要享有一定的权利,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在租赁合同依法成立以后,租赁者和承租者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企业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它的各种决策都在其内部产生,不需要经过层层的请示汇报,也不再接受合同以外的指示和任务。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企业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企业的各种责任。如果代表国家的租赁者违反了合同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追究国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这样,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就从原有体制下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商品经济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使这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有利于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贯彻商品经济的平等互利原则,促使国家真正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
第二,租赁经营使市场作用得到了更广泛的发挥。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通过市场进行密切的横向联系。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行租赁经营,为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创造了条件。租赁企业的厂长,不再象过去那样由上级任命,而是通过招标的方式,在竞争中从社会上选择出来的。选择厂长的标准,也不是象过去那样看他的资历和级别,而主要看他所掌握的知识、技术、组织和管理才能及政治素质。这样,在人才的选择上,就打破了过去的部门所有制,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国家和企业在行政上和经济上那种指挥和依赖的关系被割断了,国家不再象过去那样负责企业的资金、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具体调拨和组织工作,企业所需的资金主要从银行贷款,企业所需的原材料要通过市场购买,生产的产品要通过市场销售,这样,市场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就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实行完全的自负盈亏,原来由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风险已经转移到承租者身上,市场竞争形成的外部压力和企业及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动力,都促使经营者改进经营,促使企业增强竞争能力,从而使市场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的主要因素,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三,租赁经营使厂长责任制得到了切实的实行。近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解决企业中多头领导,表面上大家都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无法负责、也无力负责的问题,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厂长负责制并没有得到真正实行。一方面,由于国家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完全改变,上级的指示和命令企业都必须执行,企业不可能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能成为一个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法人,厂长很难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负起完全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副厂长也是由国家任命的,因而他们也必然要对上级负责,许多事情往往要由大家共同决定,厂长本人难以作主。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常常使厂长负责制有名无实。实行租赁经营,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租赁经营企业的厂长负责制,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厂长负责制。在租赁企业中,承租者就是厂长本人,他把经营管理权、决策权、指挥权集于一身。由于他不仅要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负责,还要以自己的财产来对经营活动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厂长的态度和观念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不再干预厂长对企业经营的决策和指挥。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企业的领导班子由厂长组阁,主要负责人由厂长任命,因而在企业内部就形成了一种新的负责制度:作为厂长,要对企业、对合同负责;作为副厂长,要对厂长负责。这就避免了过去存在的那种互相扯皮、互相干扰的现象,确立了厂长的权威,使厂长负责制得到切实的实行,大大提高了指挥效率,使经济责任制能够一层一层地落实下去。在这里不存在谁代表国家,或厂长和工人联合起来坑国家的问题。厂长履行合同,就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几个具体问题
租赁经营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正处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撇开有关租赁经营在理论上的争论不说,在租赁经营的实践中也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问题,迫切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第一,承租者报酬的数量问题。目前,许多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对承租者的报酬都规定了固定的比例。如有的企业规定,企业必须完成合同规定上缴的基数利润,超额利润部分纳税后,承租者与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成。我们认为,这样统一规定利润的分配比例,是不太合适的。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大多数企业都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只要经营稍加改善,经济效益就可能大大提高。如果不考虑到这个因素,就可能导致承租者收入过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对承租者的报酬,不应该由租赁者统一规定比例,而应该通过招标的方式,由承租者在竞争中来确定。也就是说,承租者租赁企业的报酬,也应该成为各个承租者之间进行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样做,既有利于比较合理地确定承租者的报酬,也有利于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提高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
第二,关于租赁期限和企业的技术进步问题。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合理确定租赁期限,解决租赁企业的技术进步问题,避免承租者偏重于追求期限内的最大利益,忽视企业的长远利益。因此,在合理确定租赁期限的同时,还必须规定企业在技术进步方面的具体指标,以便在租赁期满时,有一个明确的检验标准。对于那些履行合同规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重要贡献的承租者,要采取特殊的奖励措施;反之,则应该给以必要的惩罚。不这样做,就难以保证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关于租赁经营的管理问题。实行租赁经营,必须以加强管理为前提。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健全租赁经营的咨询机构和监督机构,以便为租赁经营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租赁经营的经济法规,解决租赁经营提出的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如承租者收入的所得税问题等,从而使租赁经营这种新的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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