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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对外经济部门人士说 朝鲜积极开展同外资合营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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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11
第6版()
专栏:

朝对外经济部门人士说
朝鲜积极开展同外资合营企业
本报平壤12月10日专电 记者刘正学、冯志远报道:朝鲜对外经济部门有关人士在回答《民主朝鲜》报编辑部提问时说,朝鲜公布《合资经营法》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在朝鲜的合资经营企业前景远大,朝鲜已具备与其他国家进行合资经营的条件。今天《民主朝鲜》刊登了这位人士的谈话。
朝鲜自去年9月8日公布《合资经营法》以来,已同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在水力建设、有色金属开发、轻工业、电子工业、服务业和商业等领域,建立了几十个合作经营的企业。
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并进一步发展在朝鲜的合资企业,朝鲜对外经济部门的这位人士对《合资经营法》中的一些原则和政策作了具体的阐述和解释。
这位人士指出,在合营法中,合资对象没有限制,不附加任何条件及不受歧视。合资会社理事会可由三至七人组成,理事长和会社社长经过协商均可由朝方或对方担任。
他还说,合资经营的范围包括工业、建筑、运输、科技、旅游业等各个领域。投资的比例以对半为主,也可六四开或四六开。对从第三国输入的生产原料、材料等必要的物资,给予免税。同时,合资会社所需的本地生产原料、材料等物资,朝方将以国际市场价格优先卖给。合资会社的产品可直接出口,也可通过朝鲜的贸易会社或第三国贸易机关出口。
这位人士明确指出,合资会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出备用基金后,其余纯收入按投资比例分红。外国资方所得的利润可汇往国外。在合资会社工作的外国人,可把本人工资额的60%汇往国外。合资会社以纯利润收入的25%交纳所得税。开业头三年可免缴所得税。其后如纯收入少,可申请免税或减税。
这位人士最后强调,朝鲜目前已具备了经营管理合资会社所必需的条件,因此,随着朝鲜国家经济力量的迅速发展,今后将有更多的国家要求同朝鲜进行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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