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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不是“唐僧肉”——切实解决乡镇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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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14
第2版()
专栏:

乡镇企业不是“唐僧肉”
——切实解决乡镇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本报评论员
近几年来,乡镇企业发展迅速,效益卓著。但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许多地方一直得不到解决,且有日益加重的趋势,值得各级领导重视。
乡镇企业依法纳税,向有关管理部门上缴合理的管理费用,向集体上交合理的提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上缴利润偏高,在按规定完成上缴金额后,还额外承担许多摊派款项。从今天本报刊登的来信看,有些地方清查农民负担时,不是认真克服乱摊派、乱收费的问题,而是把向农户要钱转为向乡镇企业要钱,似乎向乡镇企业乱要钱是合理合法的。农民气愤地说:乡镇企业成了“唐僧肉”,谁都想吃一口!
党中央、国务院不久前下达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乡(社)、村(队)企业存在负担过重问题,各地也要规定必要的控制办法。”有的人认为,乡镇企业已经富得不得了,多“取”点没关系。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总的看来,我国的乡镇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企业底子薄,资金少,设备差。负担过重,势必削弱乡镇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威胁到它的生存和发展。乡镇企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管理乡镇企业,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即使对于起步较早,实力较厚的乡镇企业,纳税收费也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取之合理、有度。把企业当作人人争吃的“唐僧肉”,取用无度,无异于“杀鸡取卵”,应当坚决纠正。
为了使务农与务工经商农民不致收入差别过大,有条件的地方(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依靠乡镇企业的积累,在技术改造上,实行“以工业武装农业”,在分配上,实行“以工补农”,这是十分必要的。“以工补农”,为的是促使农村各业协调发展。在执行中应当兼顾工、农两方面的利益,按一定的规章办事,要着眼长远,使乡镇企业在补偿农业的同时,自身仍保持充足的后劲。
乡镇企业承担的种种费用,究竟多少为宜,各地情况不一,很难统一规定。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以外,各地自订的各种规定,要由相当一级政府控制,不能随意而为。对于来自各方面的不合理摊派和收费,乡镇企业有权进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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