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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不容违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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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14
第2版()
专栏:

经济合同不容违背编辑同志:
我所为进行杆塔试验站的技术改造,1979年10月27日与北京冶金液压机械厂签订了液压加荷设备的供货协议书;1981年12月22日和1982年1月21日又与该厂签订了合同书和技术协议,委托该厂负责液压加荷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调试工作。1981年12月,我所将全部合同款三十四万多元一次付清。该厂于1983年安装完液压加荷设备,但始终未能调试合格。在整个液压系统根本不能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于1984年3月初撤走了全部调试人员。之后,我所要求他们履行合同,遭到拒绝。
后来,我所不得不重新请人对液压加荷系统进行改装。为此,又多花了五万多元改装技术咨询费、不合格元件的更换费等。由于液压加荷设备迟迟不能使用,与它配套的其他设备也无法发挥效益。我们请求党报派人调查。
水电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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