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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银行邯郸市营业简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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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05-24
第2版()
专栏:

  冀南银行邯郸市营业简章
(甲)存款
1、定期存款
一、利息(均以单利计息)及期限分为四种:
期限在三月以上者利率(月息)二分五厘。
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利率(月息)三分。
期限在九个月以上者利率(月息)三分五厘。
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利率(月息)四分。
二、为优待存户起见,到期延存者,在延存期间利率增高。(如原存六个月到期,延存三月时,其三月之利率亦按九个月之规定三分五厘计算,余类推。)
三、存取款项,均以本行之存票为凭,(存票如有遗失,可依本行之挂失补领办法办理。)
四、存款人如用款至急,此项存款又未到期,可以存票抵押,向本行贷款。但贷款额不得超过原存款额十分之八,期限不得超过存款之到期日。
2、活期存款。一、一般存户凭折存取。二、经常往来者用支票及存折存取。三、五日内销户者不计息。四、每次存款至少不得少于五百元。五、存款息以日息五毫计。六、经订立透支契约者,可透支;此项存款,透支最高额不得超过原存款额,利息按工商业放款计。(经常往来者另行面议。)
3、储蓄存款
一、由一百元为起码,多者不限。(零存整取)
二、月存一次不得间断,中间如隔两月不存者,即转入活存账户。
三、每月五日前存入者,以本月起息,五日后存入者,下月起息。
四、此项存款分半年一年两种,期限一年者,以月息五分计,半年者以月息四分五厘计,复利计算;期满一次付清。
五、凡存户因公调动,及婚丧事故,经证明者得随时提取利息按活存计算。
(乙)放款
1、工商业放款
无论信用保证或抵押等形式,凡借款均须立契约一纸其办法:
一、定期放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利率按月息二分至七分计算。为优待顾客起见,特规定凡未至期而先行交回者,利息减轻,未够一月者以一月计息,未够两月者以二月计息。
二、活期放款:本行为适当的调剂金融,照顾更多人的利益起见,此项放款在放出之前,预先约定大概还款期,在此期限内,顾客可自由偿还,利率按日计算,日息一厘至三厘。
以上两种放款之利息,大小规定均以顾客所营业务利润厚薄而伸缩之。
2、小本放款(亦即贫苦市民贷款)
(1)月息一分至一分五厘。
(2)由群众团体(如救国会、工会、联合会、市民代表会等)组织介绍并有担保。
(3)每户放款额自一千元起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丙)汇兑
一、通汇地址全边区共二十六处,地名另行公布。
二、种类:分票汇、信汇两种。
三、汇兑额数:每次最少不得低于一千元,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如二十万以上者可分期汇兑。
四、手续费:为优待顾客,每次任何汇款均不收汇水,仅收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手续费。
五、挂失:为汇款人不受意外损失,如顾客不慎将汇票遗失或发生其他变化事故(水湿、火焚等)而无法取款时,可向存款行要求发给“未付证明”(如遗失得登报声明作废)后,到原汇款行补开新票。但如该汇款已为别人领取时,本行则不负责任。
(丁)工商业投资(临时面议并订立合同办理)
(戊)兑换:收兑生金银及其他货币票据之兑换业务:
一、随时挂牌定价兑换。
二、兑出货币或票据须经政府或工商局。办理手续,金银之兑出需要政府批准方可办理。
三、兑换时银行收取一定之手续费。(百分数随时决定宣布)
2、兑换破烂本币:
一、由本行委托本市商号于第一商场及第二商场各设兑换所一座。
二、本行门市不办理兑换。
附注:农村放款业务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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