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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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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15
第5版()
专栏:

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的几个问题
江苏省教育厅 吴椿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江苏省一年来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初步实践,证明中央的这个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是面广量大的普通教育事业统统由国家包下来,既包不了,又管不好,还影响了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造成基础教育的发展困难重重,难以主动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迫切要求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
去年第二季度,我们根据省委的指示,拟定了以改革教育管理体制为中心内容的《江苏省普通教育改革试点纲要》。省人民政府把这个《纲要》批转到各地试行。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把农村的小学和初中划归乡(镇)办。县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实验小学和教师进修学校。在经济较富裕、教育事业较发达的乡(镇),完中、职中也可以由乡(镇)办或由几个乡(镇)联办。市主要办好中师和教育学院,市区的中小学也要实行市、区分级办学。省除了办好直属院校外,重点抓好宏观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要为市、县、乡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在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过程中,我们着重研究了如下几个问题。
一、认识问题。有些同志认为,实行分级办学是国家“甩包袱”,是“增加农民负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实行分级办学,国家应该拨给乡(镇)的教育事业费,继续拨给各乡(镇)包干使用,一不截留,二不减少,而且今后对困难的地区还是要给予补助的。至于要乡镇企业和群众拿出一点钱来办教育,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并非额外负担或不合理负担。我省1984年群众集资就达一点九亿元,约占全年国家拨给教育经费的30%。
也有些同志担心,实行分级办学会重复“文革”中的“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再闹折腾。应该说,这种疑虑不是一点没有道理的。“文革”中的悲剧,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务必清除“左”的影响,在思想认识上弄清两者的本质区别,在实际工作中要划清分级管理的职责范围和不断提高科学管理的水平。
二、分级办学的范围如何划分,即分级办学分到哪一级?有的地方在试点中提出要划到村一级。我们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不管财政,而且缺乏领导管理教育的力量。因此,分级的范围只能到乡,但要充分调动村一级的积极性,发挥其后援作用。同样,在城市,只实行市、区两级办学。无论是中学还是小学,都不放到街道,但也要充分调动街道的积极性,发挥后援作用。对发展城市托幼事业,街道负有重要责任。
三、办学权与管理权要适当分开。在试点过程中,大致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哪级办学,哪级管理”,即把办学权限和管理权限完全统一起来;另一种是“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即把办学权限和管理权限适当分开,有所交叉。我们认为,分级管理并不等于哪一级办学全部管理权限就属于哪一级。在具体划分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的职责时,必须兼顾既要有利于调动各级、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按教育规律办事这两个方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今年4月颁发了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大多数县(区)都已制定出实施细则并开始征收。在此过程中,我们主要研究解决了下列几个问题。
一、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群众能否负担?我们于1984年12月专门到盐城市的大丰县作了专题调查。大丰县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省处于中等地位。1984年全县工农业生产总值7.14亿元,农民人均收入四百零七元。调查结果表明:一是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民是能够负担的;二是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可以在我省现行规定的集体提留比例范围内解决,不须额外地增加农民负担;省规定各项提留累计不得超过农民纯收入的10%。
二、如何体现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又不要按人头、田亩计征的原则?江苏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苏南、苏北差距较大。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的具体办法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乡镇企业发展较为缓慢的苏北地区,采取对农业和乡镇企业同时征收的办法;二是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则只向企业征收,不向农民个人征收。如镇江市的扬中县规定:征收的范围和比例是,乡村企业、联合体、户办企业按销售额的0.5%—0.8%征收。上述两种办法,都较好地体现了不按人头、地亩计征的原则。
三、由谁征收,如何管好、用好?在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曾由教育部门或学校负责征收。这样做困难很多。后来我们总结了经验,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确定由乡(镇)财政管理所负责征收。征收方案抄送乡(镇)税务部门。也有的地方由税务部门负责向企业征收。这样做,使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有了保证。
各乡(镇)成立了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教育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收支使用情况,并受县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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