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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 叔父宅基写于侄子名下 排除干扰 马氏姐妹权益得到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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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16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张冠李戴 叔父宅基写于侄子名下
排除干扰 马氏姐妹权益得到保护
安徽省涡阳县西阳乡人民政府,去年10月向县人民法院发函称:“你院1984年12月9日关于我乡三里村街北队农民马俊杰与退休教师马朝明宅基纠纷一案的判决,被告马俊杰不服,持你院判决书来我乡政府申辩。经研究:已通知原告马朝明、被告马俊杰,仍按西阳乡1982年土地调整时确认的土地宅基使用权执行,特此函告。”
乡政府怎么能撤销县法院的判决呢?
诉讼原委
这起宅基继承纠纷由来已久。原告马朝英(女)、马朝明(女)之父马连德与被告马俊杰的祖父马连三是一母同胞。老辈兄弟四人,只有老三马连三生有一个儿子,取名马朝选。四弟马连德当时生活较富裕,置有堂屋二间,西厢两间。他见三哥马连三生活拮据,为马家后嗣计,出钱为侄子马朝选娶妻并在自己房屋东侧为其买下宅基。
1938年马朝英出嫁,其夫1947年去台湾后她一直住在娘家。其妹马朝明和丈夫与马的父母同住。几年后,她们的父母相继去世,马氏姐妹毫无争议地继承了父母的房产。1973年,马朝明又在住房屋南边建起了瓦房三间,侄子马俊杰当时还来帮忙。
1983年7月,马俊杰以马朝英的三间住房、马朝明盖房的地基是土改时确认给其祖父的为由,扒掉了马朝明的院墙,把她的三间瓦房圈进了自家院落。同年11月31日,两家发生冲突,马朝明被迫离家告状。
一审判决
涡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为,马朝英、马朝明继承父母遗产,于法有据,应予承认。马朝明1973年新建的三间瓦房,应有产权。至于瓦房地基谁有使用权,办案人员找了当年土改干部后才弄清楚。土改时,马朝选见小叔马连德无子,便将小叔的宅基与自家的宅基登记在一起。马连德当时虽有意见,但经别人劝说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土改呈报书上出现了张冠李戴的错误。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1984年12月9日判决:马朝英、马朝明对父母遗留的四间房有继承权,马朝明对自建三间房有所有权,与该房相连的房基有使用权,马俊杰原拆马朝明的墙头亦应修复。
二审裁定
法院判决后,节外生枝的问题出现了。马朝选之子马俊杰在西阳乡政府门前开了个小饭店,乡里干部经常在这里就餐。马俊杰扒墙圈房,高炉区法庭曾责令其停建围墙,但他仗势不理。在县法院调查过程中,乡党委书记张学仁百般刁难,并以乡党委名义向县委写报告,置马氏姐妹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一味偏袒马俊杰。县委政法委员会、高炉区委负责同志多次向张学仁讲解法律知识,但张仍固执己见,随后就炮制了本文开头的“通知”。
马俊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今年7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并责令被告人马俊杰付给原告人马朝明租赁房屋费三百三十六元;诉讼费三十元亦全部由马俊杰承担。
作为乡党委书记的张学仁,对抗法律,错误严重,县委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西阳乡政府关于“撤销”法院判决的“通知”是极其荒谬的,县政府已责令其收回,有关人员亦相应作了检查。 (岳建民 陈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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